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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勞補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原 告 陳品妍

湯新吉吳俊漢陳俐蓁被 告 茂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永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短缺之加班費,請求之金額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附表「暫徵裁判費」欄所示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附表編號 原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應徵裁判費 (新臺幣) 暫徵裁判費 (新臺幣) 1 陳品妍 401,352元 4,410元 1,470元 2 湯新吉 88,602元 1,000元 333元 3 吳俊漢 122,498元 1,330元 443元 4 陳俐蓁 132,117元 1,440元 480元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裁判日期:2022-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