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14號上 訴 人 張閔景訴訟代理人 施淑美被 上訴人 葉正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薪資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1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1年5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