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28號原 告 易建明上列原告與被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間請求撤銷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次按,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不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2435號判決參照)。在給付之訴,乃指在私法上之請求權;在確認之訴,除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外,應以法律關係為訴訟標的,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即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可參);而請求法院以判決直接宣告法律關係創設、變更或消滅之形成之訴,則以形成權為其訴訟標的,提起形成之訴者,必須表明其訴訟標的之形成權為何?俾法院得以審酌當事人有無該得以提起形成之訴之形成權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169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雖提起本件訴訟,惟未於書狀內明確表明起訴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以致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不明確;原告之訴,顯然不符法定程式,爰依前揭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之,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