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36號上 訴 人 梁大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陸軍砲兵訓練指揮部間請求給付勞保差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20,2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