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4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宏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473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66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杭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