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 告 卓信誠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首府學校財團法人台灣首府大學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前開事項,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