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卓信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聘任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5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45,583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5,175元【計算式:15,525元1/3=5,1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玉芬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