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訴字第71號原 告 曾順吉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 律師
楊雨錚 律師被 告 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世昌訴訟代理人 黃怡禎
辛宗信謝凱傑 律師楊聖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本件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具狀向本院陳稱兩造有和解之意願,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