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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執破字第1號破 產 人 王水清代 理 人 沈聖瀚律師破產管理人 劉慶忠律師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代 理 人 聶韻秋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 代 理 人 季佩芃律師上列破產人破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破產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破產人之破產財團總額為新台幣(下同)297,160元,扣除必要費用40,045元、破產管理人報酬150,000元,尚餘107,115元,均已分配完畢,有破產管理人民國115年8月19日民事陳報(分配完結)併聲請破產終結狀所附匯款單影本可憑,故本件應可認破產程序業已終結。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6-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