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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執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執破字第3號聲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鄭岳峰會計師上列聲請人因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鄭岳峰會計師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按在第1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

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 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 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項至第4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經查,本件破產人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破字第8號宣告破產,並選任聲請人為破產管理人,嗣經聲請人提出如附件所示分配表聲請認可,經核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法 官 曾仁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伊舒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裁判日期:2026-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