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10號抗 告 人 李靜宜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消防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駁回抗告人對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訴訟的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國字第10號抗 告 人 李靜宜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內政部消防署間因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27日本院駁回抗告人對於內政部消防署之訴訟的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