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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簡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原 告 林家財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被 告 林欣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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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浩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玫華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郁萱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儒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倒數第8行、第十一頁附表二關於「何鎮守」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守」。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當事人欄倒數第2行、第十四頁附表二關於「黎炯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黎炯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