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簡字第40號原 告 林家財訴訟代理人 趙俊翔律師被 告 林欣融
居0000 Georgia Ave NW. Apt#000 Washington.DC00000林麗卿林燕嘯
林燕篁林淑平
林明愛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家寶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林麗娟即林王玉葉之承受訴訟人
何水盛何水吉何守林信男
林淑均林淑鳳林淑敏謝明傳李忠信陳葦菱
謝淇亘謝明川謝麗美林可南林可灼
林嘉奎林嘉誠
林嘉斌林嘉勇林家和林珈禎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林奇賢
許光承律師被 告 何金治
林嘉信鄭林淑媛林淑妙胡春梅
胡菁琴胡書綜胡木根王林淑嫻鄭坤易黃婉萍黃昭仁
黃啓倫黃偉晃黃偉昌黃士桓黃琡玶黃千芙黃競瑩黃于珊
黃玲娟王梁淑芬梁進利梁惠超梁建軒謝俊隆謝俊德
謝麗鳳謝麗容謝麗珠黃麗夙江貞慧江晏妮江吳金葉江琨棋江麗香陳靜怡
林美李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吟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鄭淳仁林培弘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祿逹兼林南亨之承受訴訟人
林允恭林世中
林温克林秋香
林蘭
林芬郁
林芬香
黎英華
黎烱暉黎美惠黎婷婷黎介文黎博文
林彥達林彥芸賴碧純
陳秋燕林怡君
林佳弘
林宥彤林玟璱
林玟君
林孟立林宜鴒林世傑林玫君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被 告 林碧瑛
林香玲
林香吟林香妃林彩雲
林建村林建廷
楊淑雲戴燦榮戴賢泉戴孟陽戴賢明陳慶安陳松男陳慶昌宋美士陳素娥陳素貞即劉陳素貞
洪孟君洪敏峻洪清石洪惠莉洪櫻芬陳俊達即陳素雲之承受訴訟人
梁佑任即梁進勝之承受訴訟人
林三郎即林陳玉桂之承受訴訟人
黃惠青即黃明煌之繼承人
劉承勳即林幸華之承受訴訟人
林富裕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芳如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孟穎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姿伶即林英毅之承受訴訟人
林素蓮
吳文浩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玫華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郁萱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
吳彥儒即吳胡淑緞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當事人欄倒數第8行、第十一頁附表二關於「何鎮守」之記載,應更正為「何守」。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四頁當事人欄倒數第2行、第十四頁附表二關於「黎炯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黎炯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