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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慶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余慶熙等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7,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22-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