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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余慶豐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余慶熙

余慶暉余慶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遺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11年4月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各1份附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履行遺囑
裁判日期:2022-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