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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1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乙○○共同送達代收人 施慧雯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丙○○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人提起民事第二審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5月1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費用,此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及收費答詢表3份在卷足憑,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等
裁判日期:2023-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