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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原 告 凃博洲

凃博議凃博耀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前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繼承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2,287元,應繳裁判費72,37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335元外,尚應補繳55,0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日期:2022-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