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
送達代收人 ○○○ 住臺中市○區市○路0○0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8月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第二審標的金額應以上訴人聲明不服之範圍定之。經查,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就如原審判決附表編號1至4所示土地於108年1月25日以『遺囑登記』為登記原因辦理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將如原審判決附表的各財產權利移轉14分之1予上訴人」,而本件被繼承人○○○○遺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3,734元(見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19號卷第17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上訴人之特留分數額為528,838元(計算式:7,403,734元×1/14=528,83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528,838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