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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章○梅

鄭○辰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玲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第一審應受之客觀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1,55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70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 項第4 款之規定,速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