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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75號上訴人 章曉梅

鄭宇辰被上訴人 鄭秀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等就本院於對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諭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章曉梅、鄭宇辰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以裁定命其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裁定並已合法送達各該當事人,然上訴人等二人迄今仍逾期未補正,此均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與本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綜上,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返還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