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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繼訴字第 83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3號原 告 陳春成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蘇泓達律師莊佳蓉律師戴 龍律師被 告 陳信用

陳美英即陳春陀之繼承人

陳宏昇即陳春陀之繼承人

陳宏棋即陳春陀之繼承人

陳保州

陳信雄

陳信章

陳劍相陳劍文陳添木陳添財方陳鳳英陳老萬陳進山陳舒奕

陳舒和陳俊同陳舒庭陳舒威陳燕吟

陳燕微

陳燕靜陳燕惠陳燕聼

陳燕娟

陳榮裕陳燕足陳燕然陳燕熹陳榮欣陳榮聲陳榮志

陳燕怡

陳重嘉

陳滄澤

陳堯階陳瑞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吿應與原告就附表一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

二、兩造共有如附表一所示土地,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均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均登記為「祭祀公業陳烏」所有,「祭祀公業陳烏」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下稱前案)民事判決認定非祭祀公業,並確定在案,故有關祭祀公業陳烏(以下稱系爭公業)之財產應按民法財產權之相關規定為之,無祭祀公業條例之適用。又系爭公業原有86名成員,因前案確定判決排除部分基於權利、歸化或祖先(被繼承人)移轉所有權等因素而喪失公業財產繼承權之人,應由兩造即如附表二所示之繼承人繼承系爭公業財產之權利,詳述如下:

1.原登記為系爭公業即「祭祀公業陳烏」所有,惟系爭公業與祭祀公業之要件不符,性質上應屬一般公業,此有前案判決確定在案,故本件分割訴訟,既受前案既判力所及,且「系爭公業非屬祭祀公業」之主要爭點經前案積極攻防並經法院實質審理,亦無明顯違背法令或有推翻判斷之新訴訟資料,恆與爭點效之要件相符,故請依爭點效理論,就前案判決理由之部分為援用。

2.系爭公業並非祭祀公業,而係一般公業,又原公業成員訴外人陳居理、陳密、陳賽、陳丁壬、陳振嗣、陳椿木、陳水欽、陳寶鐘(前開人等均已過世,以下簡稱陳居理等8人)均將系爭土地持分轉讓予他人,故陳居理等8人之子女均無系爭土地之繼承權。

3.系爭公業既非祭祀公業,原公業名冊所載派下員實為系爭公業財產之繼承人,另依前案確定判決,已排除下列49名原公業成員對系爭公業財產之繼承權:「原公業編號1陳金(陳居理之子女)、2陳文山、3陳俊德、4陳正達、5陳吉男、6陳鈴梅、7陳芬雅、8陳永明、9陳萬春(前開2-9均為陳水欽之子女)、10陳益忠、11陳明楠、12陳順發、13陳春雨、14陳福泉、15陳福生、16陳鴻銘、17陳淑娟、18陳淑琍、19陳惠如、20陳惠𦰡、21陳南璋、22陳南璁、23陳南升、24陳添致、25陳俊甫(前開10-25均為陳密之子女)、26陳良有、27陳丁城、28陳丁海、29陳丁旺、30陳武藤、31陳敏輝、32陳信義(前開26-32均為陳賽之子女)、36陳文雄、37陳明川、38陳明豐、39陳綉霞、40張陳麗香、41陳美珍、42陳阿密(前開36-42均為陳丁壬之子女)、43陳勝賢、44陳坤德、45陳舜富(前開43-45均為陳振嗣之子女)、52陳兆祥、53陳元山、54陳炳榮、55陳炳乾、56陳炳達、57陳宏鈞、58陳義豊(前開52-58均為陳椿木之子女)」。另原公業名冊編號49之陳幸寧自幼隨母歸化為越南籍,爰依内政部90年3月23日台(90)内地字第9004760號函釋及土地法第18條之規定,陳幸寧亦非系爭土地之繼承人。

4.經排除後,系爭公業設立人陳糧(持分1/3)、陳啟(持分1/3)、陳課(持分1/3)等三大家族系統之繼承人詳如附表二所示,其始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

(二)爰依民法第1164條、第1151條之規定,訴請終止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關係,並按附表二所列之應繼分比例將系爭土地分割為分別共有。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被告答辯:

(一)被告陳添財曾到庭陳述:同意原告的主張,沒有意見等語。

(二)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為系爭公業,惟系爭公業經前案判決認定非屬祭祀公業,並排除49名原公業成員後,系爭公業財產之繼承人即為兩造共38人,應繼分各詳如附表二所示等節,有公業陳烏財產清冊土地持分分配表、前案判決、管理人選認書、承認書、謄寫本、中研院台史所110年9月14日台史字第1105700617號函暨所附鑑定意見、106年6月28日之「祭祀公業陳烏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全員系統表、內政部90年3月23日台(90)內地字第9004760號函、陳糧家族支系系統圖、陳啟家族支系系統圖、陳課家族支系系統圖、賣社契約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兩造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等在卷可憑(見調解卷第21-105頁、第123-203頁),上情首堪認定。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分割共有物乃直接對共有物之權利有所變動,性質上屬處分行為,故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已死亡者,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其繼承人,自非先經繼承登記,不得訴請分割共有物,而於該繼承人為被告之情形,為求訴訟之經濟,原告可就請求繼承登記及分割共有物之訴一併提起,即以一訴請求該死亡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並請求該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後,與原告及其餘共有人分割共有之不動產(最高法院68年第1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70年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二)、69年台上字第1134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土地現登記為系爭公業所有,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請求分割系爭土地,一併請求系爭公業之繼承人即被吿應與原告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自應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再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又遺產之公同共有係以遺產之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的存在。且在公同共有遺產分割自由之原則下,民法第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該條所稱之「得隨時請求分割」,依同法第829條及第830條第1項規定觀之,自應解為包含請求終止公同共有關係在內,俾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有,始不致與同法第829條所定之旨趣相左,庶不失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609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院查無兩造定有不分割之特約,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而原告就本件分割之方法,係請求依附表二所示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系爭土地之面積如附表二所示、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等情,有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調解卷第123-127頁),本院斟酌依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僅係將公同共有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各共有人之利益,且各共有人若取得分別共有,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可避免公同共有關係久延致影響彼此權益,並考量系爭土地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利益等情狀,認原告提出之分割方案,尚屬適當、公允,應屬可採,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就系爭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請求將系爭土地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六、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分割遺產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乃由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案較能增進遺產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本件兩造實互蒙其利,如僅由敗訴之被告負擔,本院認為顯失公平,爰審酌上情及兩造應繼分比例,認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二應繼分比例欄所示金額負擔,始為公平。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其繕本,並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附表一 (祭祀公業陳烏之土地)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南永康區龍潭段1024地號 160.79 全部 臺南永康區龍潭段1025地號 116.38 全部 臺南永康區龍潭段1026地號 1,395.22 全部附表二(祭祀公業陳烏之繼承人) 編號 家族系統 共有人姓名 應繼分比例 1 陳糧系統 陳春成(原告) 5/54 2 陳信用 5/54 3 陳美英(陳春陀之繼承人) 5/162 4 陳宏昇(陳春陀之繼承人) 5/162 5 陳宏棋(陳春陀之繼承人) 5/162 6 陳啟系統 陳保州 1/12 7 陳信雄 1/24 8 陳信章 1/24 9 陳劍相 1/12 10 陳劍文 1/12 11 陳課系統 陳添木 1/54 12 陳添財 1/54 13 方陳鳳英 1/54 14 陳老萬 1/72 15 陳進山 1/72 16 陳舒奕 1/144 17 陳舒和 1/144 18 陳俊同 1/216 19 陳舒庭 1/216 20 陳舒威 1/216 21 陳燕吟 1/96 22 陳燕微 1/96 23 陳燕靜 1/96 24 陳燕惠 1/96 25 陳燕聼 1/72 26 陳燕娟 1/72 27 陳榮裕 1/72 28 陳燕足 1/180 29 陳燕然 1/180 30 陳燕熹 1/180 31 陳榮欣 1/180 32 陳榮聲 1/180 33 陳榮志 1/72 34 陳燕怡 1/72 35 陳重嘉 1/24 36 陳滄澤 1/24 37 陳堯階 1/36 38 陳瑞旭 1/36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3-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