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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勸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勸字第4號聲 請 人 吳○○(民國000年0月0日生)法定代理人 王○○代 理 人 呂蘭蓉律師相 對 人 吳○○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1年3月14日向相對人提出給付扶養費聲請(111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83號審理中),並於111年7月5日提出暫時處分聲請,鈞院於111年7月18日作出111年度家暫字第10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上開給付扶養費事件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115元之裁定,依鈞院暫時處分之裁定理由所示,相對人目前於臺南市旭暉應用材料股分有限公司任職,工作穩定,應足以支付聲請人之扶養費,惟自提出扶養費聲請,又經暫時處分裁定至今,相對人仍不聞不問,從未提出扶養費給聲請人,由於本件暫時處分之方式係按月給付,目前以暫時處分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顯非對兩造為有利之方式,故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查相對人之履行狀況,並勸告相對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以保障聲請人之權益等語。

二、經查:

(一)按債權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後,除依法聲請強制執行外,亦得聲請法院調查義務之履行狀況,並勸告債務人履行債務之全部或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家事履行勸告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報結之:…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裁定駁回聲請:1.聲請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而不可補正或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2.執行名義所定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或條件尚未成就。3.有妨礙強制執行之虞。4.債務人死亡。5.因債務人受監護宣告、遭遇重大事故、行蹤不明、長居國外或有其他礙難進行勸告之情形。6.債權人與債務人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家事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38條第5項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家暫字第10號裁定命相對人應於本院111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83號給付扶養費事件裁定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按月於每月10日前給付聲請人7,115元乙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案卷核閱綦詳,堪予認定。惟相對人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於本院111年11月7日訊問期日不到場,兩造顯無達成合意之可能,爰依法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案由:履行勸告
裁判日期:2022-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