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63號聲 請 人 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
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吳○○上三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謝依良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林智彥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名下並無資產,且因經濟窘困而無資力繳納本件訴訟費用,而聲請人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該分會審議完畢准予全部扶助,且聲請人之請求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與林○○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臺南市學甲區低收入戶證明書(上均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林○○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所提起訴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