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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救字第 1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184號聲 請 人 江○蓁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代 理 人 王燕玲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楊○瓏

楊○華楊○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給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定有明文。復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二、經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111年度家補字第302號),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經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下稱臺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南分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件為證,堪認聲請人所釋明無資力支出程序費用一節,應可認定。又聲請人以相對人等均為被繼承人楊峯樑之繼承人,因聲請人無收入、無法工作,請求相對人等酌給遺產,為形式審查之結果,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2-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