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葉佳明上列聲請人因與葉芷伃間請求酌減扶養費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經濟窘困,無力支出聲請費用,承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獲准,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與葉芷伃間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審查表影本為證,堪可採信。又依聲請人與葉芷伃間聲請酌減扶養費事件所提聲請狀記載之事實,亦難認其聲請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賴佳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