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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抗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抗字第11號抗 告 人 謝孟珍

謝孟蕙謝孟樺共同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相 對 人 謝孟哲代 理 人 鄭淑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謝方淑媛為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18日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79號裁定關於選定監護人及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第二項、第三項關於選定相對人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指定抗告人乙○○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廢棄。

選定抗告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人甲○○○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及原審裁定之理由引用原審裁定之記載。

二、抗告意旨略以:

(一)按抗告人等之母甲○○○女士於退休後與其夫謝金田先生曾創辦秀才幼稚園長達十幾年,該期間均係由其三女即抗告人丁○○幫忙打理幼稚園及家中事務,長子即相對人因當時長年旅居加拿大,並未盡孝道。

(二)相對人於回國後不久,抗告人父親在民國88年間過世,之後甲○○○女士即由抗告人丁○○照料,及至98年抗告人丁○○結婚後,因其配偶在台北工作而需搬至台北,為考慮母親年邁無人照顧,遂將其母甲○○○女士接到台北住於大姊即抗告人乙○○家中,由其二人合力照顧母親,而相對人在上述多年間雖已回台,以業務繁忙為由,亦未盡照顧之責。

(三)100年間抗告人丁○○全家搬回台南時,亦攜同母親同住。101年9月相對人與施秋茹結婚後,抗告人丁○○本以為身為兒子之相對人會與其妻共同照顧母親甲○○○女士,但渠等以仍需在台北工作為由拒絕照顧,故仍由抗告人丁○○為主要照顧者,相對人僅偶爾於放假或週末時才接回母親甲○○○女士照顧幾天,然母親生活方式不合,而母親甲○○○女士亦常跟三個女兒(即抗告人等)哭訴與兒子即相對人居住時,經常遭受其言語霸凌等,足見相對人對母親不孝。

(四)105年8月間母親甲○○○女士因病開刀,抗告人丁○○因家中業務繁忙,遂商請相對人及其配偶施秋茹在母親出院後,在其於假日、休假時代為照顧。然相對人於上開照顧期間,卻以母親會小便失禁造成渠等不便及生活習慣不同為由,多次羞辱及驅趕母親回抗告人丁○○家,並常威脅要將母親送至養老院,使母親甲○○○女士病後不但身體虛弱,還要承受其子即相對人之精神壓迫,因而每日以淚洗面,多次提及要自殺,尤可見相對人並不適合擔任甲○○○女士之監護人,此參106年6月間相對人配偶與抗告人間LINE對話亦明。

(五)抗告人等之父母從小栽培其子即相對人,讓相對人出國唸書至其回國工作、娶妻,期間均未曾收取分毫兒子的錢,甚至購買房子及土地給相對人,伊卻不知感謝,實則伊之母親甲○○○女士在70年間自台南市立人國小退休後,於76年間拿出部分退休金與長女乙○○講買台北社子島土地,以備將來養老投資用,後因以為將來兒子會照顧她,於96年間將台北社子島土地借名登記於相對人名下,然卻是獲得上揭回報。105年甲○○○女士由相對人短暫照顧期間,因抗告人等每天均輪流接獲母親哭訴電話,曾因此與相對人協商找尋較佳之解決方式,以便合力照顧母親,但相對人卻堅持要趕走母親,甚至曾把母親逐出家門。經抗告人等討論後,決定仍由抗告人丁○○為母親之主要照顧者,抗告人乙○○及戊○○則輪流輔助照顧母親迄至110年5月間,這段期間由於相對人根本未曾關心過母親生活起居,抗告人母親因此心灰意冷,知其子即相對人不可能會照顧其後半生,遂向相對人追討前述借名登記之台北社子島土地,惟其雖表面答應歸還甲○○○女士借名登記之社子島土地,但卻遲遲未辦理過戶,且私下軟硬兼施威脅母親甲○○○女士及抗告人等姐妹主張要斷絕關係,且口出惡言詛咒,在母親百年之後,不給母親入謝家牌位。之後因上揭土地之故,相對人夫婦又出爾反爾想接回母親去同住。母親因遭渠等多次折騰已身心倶疲,心生恐懼,不願意再回去與相對人同住,抗告人母親亦因長期受此影響而情緒低落,精神備受壓力,方導致近期有逐漸記憶退化現象,則抗告人母親既係因相對人丙○○上述極為不孝之行為而產生身體衰弱、退化情形,又豈有資格擔任甲○○○女士之監護人?上開情況,抗告人之三舅舅方錫洲及四阿姨方幸枝,均可證明相對人之惡行。

(六)110年5月疫情升三級警戒後,因相對人突表示願照料母親,致抗告人丁○○以為相對人夫婦有悔改之心,會孝順母親,經抗告人等共同討論後,規勸母親甲○○○女士再給相對人一次機會,遂於同年8月7日由渠等接手照顧母親之責,然孰料日後卻發現母親身體狀態不佳,因相對人對所請之看護言語霸凌,致使在短時間内接連更換數位看護,且限制母親甲○○○女士之飲食量,由於這段期間約好母親之看病回診,均由抗告人丁○○陪同,抗告人因而發現母親係因上開原因而體重下降,並自同年8月22日後,抗告人等即無法聯絡到母親,直至抗告人告知相對人9月4日須帶母親甲○○○女士去奇美醫院打第二劑疫苗,才終於見到母親,卻發現母親身上有不明瘀青,而同年9月7日相對人才告知母親甲○○○女士於當日凌晨跌倒,導致其上嘴唇嚴重撕裂傷而須至台南市立醫院縫針處理及善後,令人氣憤!且在相對人照顧母親短短數月間,母親猶如人囚,抗告人等難以知悉母親之近況,相對人甚至不允許抗告人等拿母親愛吃的食物給伊,更限制抗告人丁○○帶母親去醫院回診時,限制須在規定時間内返家,否則即遭受其責罵,亦不願與抗告人等溝通照料母親事宜,況自去年8月由相對人照顧後,母親甲○○○女士大多是被留在家中由看護照顧,相對人並未真心關懷及照顧母親,而其配偶因長期在台北工作,亦無法達到原先期待能照料母親甲○○○女士之目的,如此情形下,相對人及其配偶又如何能善待母親?

(七)對於相對人答辯之陳述:⒈關於相對人稱伊早期長年旅居加拿大係求學工作,回

台後亦因工作而需定居台北,被監護人甲○○○當時與抗告人丁○○一家三口同住在相對人名下之「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相對人與配偶週末則會返回前開台南住所探視謝方淑緩女士,故稱抗告人卻據此指責相對人不盡孝道、未盡照顧之責,未免過於苛刻無理乙情,惟查:上揭臨安路係兩造父母所購,但以借相對人之名義登記,且因抗告人丁○○在103年6月遷居至東區崇德路房屋前,即已告知相對人「不能長期都是女兒在顧媽媽,兒子也要負責任」,伊迫不得已,於103年4月24日至同年6月26日(當時在臨安路家)及104年4月9日至同年9月24日期間(在崇德路家),曾聘請印尼看護照料甲○○○女士,之後因相對人計較印尼看護費用而不願再僱印尼看護,因此,甲○○○女士無論有無印尼看護前後,103年6月後才開始平日居住抗告人丁○○住家,偶爾假日則至相對人仁和路住家居住的模式,故並非相對人所述「另購買台南市○區○○路00號8樓電梯大樓,於102年5月與被監護人甲○○○遷至新大樓,抗告人丁○○則在103年4月(實為6月)以後亦遷居至東區。因相對人夫妻工作地點都在台北,是102年5月以後抗告人丁○○平日會將被監護人甲○○○接去同住,假日則由相對人夫妻負責照顧。」及「相對人為妥適照顧被監護人甲○○○,曾於103年4月至104年9月聘請印尼看護,被監護人甲○○○平日居住抗告人丁○○住家時,有印尼看護隨侍照顧」之情,更且因平常主要照顧者就是抗告人丁○○,因其需要喘息時間,以便照料其小孩及丈夫,才希望相對人能夠在週末幫忙照顧其母,伊也是偶而在其妻有回台南時,才接過去照顧,何來真正照顧之意?甚至相對人在102年之後工作換回台南,也長時間居住在台南,卻不曾提出要把其母接去長期照顧,而仍維持上述方式,自有澄明必要。

⒉另相對人稱「因考慮被監護人甲○○○年邁平日將其接去

同住 照顧,此乃抗告人對被監護人甲○○○之反哺,相對人對抗告人願分攤照顧被監護人甲○○○一直心懷感謝,然相對人亦有盡其所能陪伴照顧被監護人謝方淑援,抗告人以相對人於放假或周末時才接回被監護人謝方淑援照顧幾天,指責相對人不孝拒絕照顧被監護人甲○○○,實有誇大渲染之嫌」乙節,然查:「相對人於放假或周末時才接回被監護人甲○○○照顧幾天」之情,於105年8月時,甲○○○女士因肝膽問題手術而住院,同年9月出院後,大多居住在抗告人丁○○崇德家,偶爾才去相對人仁和家居住,然伊居住在相對人仁和家期間,數次發生遭其子即相對人言語霸凌、惡言相向等情,不但造成甲○○○女士傷心難過與憂鬱,而須抗告人丁○○臨時去仁和家將其母接回。終至106年6月時,相對人竟然把其母連同行李趕出仁和家,並告知其母「要不自己回金華老家住,不然就去養老院。」,由於甲○○○女士並不願去養老院,故伊一路哭回抗告人丁○○崇德家,之後伊便居住在抗告人丁○○崇德家,而甲○○○女士就開始向相對人追討社子島土地,此時相對人夫妻才發現事態對渠等不利而改口要求其母再回仁和路居住,但遭拒絕,106年7月相對人因無法忍受遭追討社子島土地,遂以line責罵抗告人姊妹,抗告人為了不想被相對人誤會抗告人係要與伊爭產,故抗告人不得已又勸母親回仁和家住,故甲○○○女士曾因此短暫再回去住過,惟至同年9月底因相對人夫妻10月要去日本旅遊,要強制請臨時傭人陪甲○○○女士,但遭其拒絕,雙方因此起衝突,後甲○○○女士聲稱要從仁和路八樓家中跳樓自殺,還因此向抗告人乙○○及戊○○求救,抗告人丁○○為救其母,只好即刻前去帶母親回崇德家住,兩造間遂又起衝突,也因此自106年10月後謝方淑緩女士即再也不去相對人仁和路家住,則相對人指摘「相對人不孝拒絕照顧被監護人甲○○○」絕未無誇大渲染。至於相對人稱其「在106年6月雖曾提議是否有由專業安養機構看護之必要,本意亦是希望被監護人甲○○○能獲得更專業的照顧,抗告人卻指責相對人前開提議是在威脅被監護人甲○○○,對其精神壓迫」乙情,對照上述伊對其母所作所為,豈能認係身為人子所當為,況係為其母自幼即最疼愛之獨子!另相對人所述「被監護人甲○○○在106年10月前一直是前開兩邊居住模式,相對人並無羞辱驅趕被監護人甲○○○」及「106年10月相對人夫妻因需出國,安排照顧人員於相對人出國期間在相對人住所與被監護人甲○○○同住」,如前所述,更非事實,因甲○○○女士自106年6月間遭相對人趕出後,除曾短暫回相對人仁和家居住外,自同年10月起迄至110年8月7日前,均未再至相對人仁和家(除農曆過年或相對人父親忌日外)!⒊至相對人稱「110年6月間抗告人丁○○表示因其子女在

高雄就讀美國學校,其打算搬到高雄難以再與被監護人甲○○○同住,相對人表示願接回被監護人甲○○○,並著手聘顧看護,抗告人丁○○於110年8月7日將被監護人甲○○○送回,被監護人甲○○○即與相對人同住迄今。

」乙節,兹分述如下:

⑴為何抗告人丁○○將其母甲○○○女士於110年8月7日送至相對人和仁家?係因:

①自106年10月起甲○○○女士即完全由抗告人丁○○照

顧,為能使其有更好的照料,也請彭婉如中心派人員每周禮拜一、三、五到家來協助。但人算不如天算,110年05月間台灣新冠疫情變得嚴峻轉為三級,抗告人丁○○家中除其夫因係醫護人員可事先施打疫苗之外,其他人都沒辦法施打,為免感染風險,便請彭婉如中心人員暫時不要前來幫忙,因此,需抗告人丁○○夫婦全程照顧。

②且因甲○○○女士確也年事已高,需要處理及照顧的

事情很多(如洗衣服、吃飯、洗頭、帶去醫院看病等),加上抗告人丁○○住家為透天厝,甲○○○女士房間在四樓,伊每日要上下樓,動線不甚理想。加以抗告人丁○○的女兒尚小,上課、補習等接送,皆由抗告人丁○○負責,因此使抗告人丁○○心力交瘁,非常無力感,無法獨自承擔。

③為此,在無法獨自承擔情況下,抗告人丁○○用lin

e來徵詢甲○○○女士所有子女之意見與建議,因此,聯絡上相對人丙○○。期間抗告人丁○○有跟抗告人乙○○討論,抗告人乙○○本想要接甲○○○女士至台北照顧,但因台北當時疫情為重中之重,且乙○○兒子身為醫生,須看顧染疫病人,怕家人因此有感染風險,對高齡之甲○○○女士更屬不宜,遂未能如願。

④另抗告人戊○○因身體不適亦未便照料謝芳淑媛女

士,抗告人等亦認相對人雖不易與他人互相溝通討論,但伊亦有照料甲○○○女士之義務,遂透過相對人之配偶施秋茹轉達,抗告人丁○○於110I年6月12日連絡相對人丙○○,在討論當中,相對人承諾願意接續照顧甲○○○女士,並稱要請三位看護(包括早、晚由|二個台籍看護輪流,一位外籍看護固定)來照顧母親,抗告人丁○○信以為真,遂承諾會一起共同照顧,包括負責帶甲○○○女士去醫院門診等(此所以甲○○○之身份證、健保卡會由抗告人丁○○保管之因,迄今抗告人丁○○仍會定期帶甲○○○女士去醫院門診及領取藥物,且當時相對人夫婦均同意),另外亦希偶爾讓謝方淑援女士回崇德路居住。

⑤110年8月7日經過約兩個月準備後,甲○○○女士搬

去相對人仁和家,抗告人丁○○還提供照顧其母之教戰手冊予相對人夫婦,並再次提醒相對人丙○○夫婦,千萬不能再對母親說要將其趕去養老院(因抗告人丁○○在照顧母親甲○○○女士的生活當中,因伊曾因去養老院探訪老友,而確定伊自己有四個子女,日後即便老去,並不想去養老院之心願,伊之子女們均知悉。相對人明知其母之心願,不思如何好好照顧其母,卻常藉此來威脅其母,聲稱要趕走甲○○○女士,將伊送去養老院,此舉難道非精神壓迫?故自非醫療照護觀念不同,而係有無孝道問題),抗告人丁○○還主動將由其代甲○○○女士保管之台北社子島土地之所有權狀交給相對人保管,也告知伊若在照顧上出現錢財問題,抗告人等均願意一起負責幫忙。

⑵有關相對人稱「抗告人丁○○堅持由其带被監護人甲○

○○就醫,但提供之被監護人甲○○○藥包,抗告人丁○○還會加註要求相對人依其指示調整被監護人甲○○○服藥劑量。對抗告人前開行為,因相對人不知被監護人甲○○○就醫情形,實無所適從;且因抗告人丁○○拒絕交出被監護人甲○○○之身份證及健保卡,致相對人無法提出被監護人甲○○○身份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或長照2.0服務」乙情,查:抗告人丁○○就上開藥物之調整,係經過陳炯瑜醫師之吩咐,且血壓藥本身就不只一種,共有兩種,病人本身平常在家裡就需要早晚測量血壓來判定血壓之高低,尤其在溫差大或冬天時,故其中一顆血壓藥可在病人血壓狀況還好時自行調整,以免發生病人用藥後血壓反而過低之狀況。但相對人所述之狀況,抗告人丁○○均有註明其上,並寫line告知,相對人亦知曉上情,然伊若認有疑問,卻不提出其疑問,反而怪罪別人,顯見其不願與他人溝通之盲點與個性。且在甲○○○女士一生中,去診所醫院看病之道路上,相對人都不曾出現,當然不曉得上揭狀況。另甲○○○女士只是年老,並無咀嚼吞嚥困難問題,相對人仍強詞奪理,當初就是盡可能不讓抗告人等接觸母親,或不讓抗告人等拿東西給母親吃,而稱「老年人、幼兒因果凍噎死案例層出不窮,抗告人卻要求相對人給被監護人甲○○○吃抗告人提供的果凍」,或在抗告人接其母去門診時,卻限制抗告人丁○○帶其母外出之時間,用盡心思不讓抗告人丁○○接觸甲○○○女士,不知居心何在?反稱「被監護人甲○○○有固定作息時間,若未按表作息,極易產生恐慌不安情緒,抗告人帶被監護人甲○○○外出就醫卻直到晚間仍未送回」之片面之詞,上揭情形自相對人提起本件監護宣告後,抗告人等始知其因係怕東窗事發,恐甲○○○女士在不知不覺中透露抗告人其意圖,方才有上揭之舉。

⒋相對人無法勝任為其母甲○○○女士之監護人,理由如下:

⑴個性問題:相對人從小到大,不與他人交際,與家

人親戚朋友間幾乎未往來,且只要不順相對人之意願,伊動不動就威脅要與他人斷絕關係,還詛咒他人會有報應下地獄等非理性言語。其次,非常計較小氣,對錢看重,由前述可知,亦因此其言行常使其母甲○○○女士痛心,對其身心健康均不利,實不適合擔任監護人。

⑵對父母未盡孝道:相對人從小到大,迄自從加拿大

回台工作,均未拿半毛錢給父母,尚且還伸手跟家裡要錢。

⑶心中無長期照顧其母甲○○○女士之意,頂多願短暫照

顧:相對人自加拿大回台,迄至110年8月期間,共約20餘年間,身為獨子卻從未長期照顧過其母,而係抗告人丁○○長期與甲○○○女士共同生活相處,甲○○○女士在能自理生活時如此,近年來在須人照顧期間,通常大部分時間亦係抗告人丁○○照顧,而僅在部分周六或周日時,當相對人夫婦有在台南時,才會由其等照顧,其餘大都以須工作為由而來推託,但如前所述,在相對人短暫照顧其母期間,卻出現多次對其母親表現厭惡舉措,才會發生上述106年間趕走其母甲○○○女士之事件。

⑷對所聘請之看護十分刻薄:相對人在前述兩次請印

尼看護期間,因對所請之看護尖酸刻薄,甚至限制看護之飲食分量,至少兩名看護因餓肚子或語言霸凌等情而離職,結果對甲○○○女士之日常照料,有害無益,因此日後若由其任,結果對甲○○○女士之日常照料,有害無益,因此日後若由其任監護人將因此損及甲○○○女士之被照料權益。

⑸對甲○○○女士生活、飲食、喜好均不理解:

相對人完全不曉得其母甲○○○女士之一切相關事情,如:愛吃甚麼,甚麼時候洗頭,指甲甚麼時候剪等,藥物怎麼吃,目前在看甚麼門診,都完全不曉得,連甲○○○女士之手機故障,亦是由抗告人丁○○拿去修理。

⑹對其母並非出自内心的關心與照料,僅認請看護來顧其母或送療養院即可:

相對人在台南工作,而其配偶則在台北工作,平日連相對人丙○○本身都乏人照顧,又如何照顧有輕度身心障礙的母親?故僅能請看護來解決問題,甲○○○女士的吃喝拉撒等日常瑣事,都由看護處理,伊完全不:過問,自非出自内心的關心與照料,又如何盡監護人之責?況伊終局希送其母接受專業安養即療養院照護,而非親自照料。

⑺110年8月1日後,其他子女或親友均無法正常聯繫甲

○○○女士:此為最嚴重之處,甲○○○女士在相對人照料後,其他親人開始無法隨時絡上其母,因相對人故意限制其母與其他人接觸或聯繫,尤其甲○○○女士之所以不願去療養院原因之一,即係憂慮無法每天與親人相處,而相對人之作法恰是希望藉孤獨困住其母而使其憂鬱程度加深,藉以達成將其送其母送至療養院之目的,完全悖亂其母親之心願。

⑻相對人眼中只想到錢:相對人在110年8月7日接手照

料其母甲○○○女士僅短短數月之後,竟在不告知任何姊妹之情況下,擅自對其母提出監護宣告之聲請,且從相對人之答辯内容中不難看出,伊所懸念者句句都是為了錢,不是就想要其母之財產清冊,就是請印尼看護花多少錢,甲○○○女士手術花多少錢,甚至近日請的看護費用等都要抗告人等一起負擔,卻不思幾十年來,甲○○○女士除了上述手術與印尼看護花費之外,從未有向相對人丙○○要過半毛錢,抗告人丁○○多年來長期照顧其母亦未跟任何人拿過半分錢,且自106年到110年間抗告人丁○○所請彭婉如基金會之家事人員幫忙照顧其母之費用,相對人亦分文未出,更不論多年前父母供伊去國外唸書所有花費,相對人有想過回國後要報恩盡孝嗎?尤且社子島土地乃係甲○○○女士退休後於76年利用退休金所購,作為日後養老之用。之後在96年間借名登記予相對人。在106年間甲○○○女士遭相對人趕出後,伊因相對人為家中獨子,故自其幼時起即最疼愛相對人,孰料相對人在長大後,竟然做出將其趕出家門而不再盡照料之舉措,確實傷透其心,常難以入眠而影響其日後之身心健康,且伊因已覺醒而要求相對人丙○○將借名登記之社子島土地過回伊之名下,相對人伊始還聲稱要返還就返還,但卻以日後其母百年後,將不讓其牌位入謝家做為要脅,之後土地權狀雖有交還甲○○○女士,但卻未辦理過戶手續。110年8月甲○○○女士轉至相對人仁和家居住後,抗告人丁○○夫婦尚以為相對人已知盡孝,遂將代管之上開權狀交付相對人,並提醒相對人上開土地是甲○○○女士之養老本,用其照顧母親綽綽有餘,勿將母親送至養老院,言猶在耳,令人痛心!⒌抗告人乙○○能勝任為其母甲○○○女士之監護人,理由如下:

⑴抗告人乙○○為甲○○○女士之大女兒,其餘抗告人均同

意且願意聽伊之吩咐協助照顧甲○○○女士。且抗告人乙○○是位可以溝通討論之人,與相對人截然不同,相對人自從將其母接回後,即不願與抗告人等討論或溝通,亦拒絕與他人討論,自較相對人為適當。

⑵況甲○○○女士在抗告人乙○○婚後常北上台北住在抗告

人乙○○家照料其外孫,也曾與丁○○一家共同生活在台北長達二年,因此對台北生活也相當熟悉,外出至附近公園散步或逛街購物,均十分方便。

⑶甲○○○女士也曾在台北馬偕醫院看病、開刀與治療,非常熟悉該院之醫療狀況。

⑷抗告人乙○○為其母甲○○○女士準備之住家動線良好,

為公寓電梯大樓,又鄰近台北馬偕醫院,門診等照顧均十分方便,且台北相較於台南,資源更加豐富,對甲○○○女士之照顧上會更妥適。至於日後抗告人乙○○若能取得監護人資格,即會請專人打造符合甲○○○女士居住之環境設施及安排專人照料,以避免其發生曾在相對人家中跌倒受傷之憾,更會尊重甲○○○女士之心願,即由家人照料而不會送伊至療養院,迥異於相對人之想法。

⑸甲○○○女士年事已高,身體上的問題或越來越多,若

由抗告人乙○○照顧,因其小孩已大,且其不必上班,可不分假日全心照顧其母,家中除了乙○○之夫為醫生外,其兩位兒子亦皆為醫生,並皆在馬偕醫院上班,可方便提供專業醫療照顧,此點尤為相對人所不及。

⑹不會發生其他子女或親友無法正常聯繫甲○○○女士之

情,由於親情對甲○○○女士之病情轉好十分重要,此亦為抗告人乙○○堅持作為其母甲○○○女士監護人之理由。

⑺至相對人稱「其不同意亦無意願與抗告人共同監護

被監護人甲○○○。被監護人甲○○○現係與相對人同住,且被告人提供之住所有電梯友中庭花園方便被監護人甲○○○活動,相對人亦有聘請全天候看護協助照顧被監護人甲○○○,相對人對被監護人甲○○○之照護,實難認有不適合監護之情形。」,惟相對人所舉理由與抗告人乙○○上揭所述主觀上願親自照料及客觀上能提供甲○○○女士更佳環境、品質、看護與安心養老之情,孰輕孰重應不難判斷,懇請鈞院明察。

(八)並聲明:⒈原裁定關於後開第2、3項部分廢棄。

⒉請選定乙○○(女,50年2月11日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女,23年11月16日生)之監護人。

⒊請指定戊○○(女,52年9月26日生)、丁○○(女,60年12月3生)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⒋抗告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負擔。

三、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查相對人早期長年旅居加拿大,乃是為了求學工作,回台後亦是因工作需要定居台北,被監護人甲○○○當時與抗告人丁○○一家三口同住在相對人名下之「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相對人與配偶週末則會返回前開台南住所探視被監護人甲○○○。是相對人乃因求學就業關係未能與被監護人甲○○○每日同住,抗告人卻據此指責相對人不盡孝道、未盡照顧之責未免過於苛刻無理。

(二)被監護人甲○○○因年事漸高膝蓋退化,前開住所上下樓梯不便,相對人另購買「台南市○區○○路00號8樓」電梯大樓,於102年5月與被監護人甲○○○遷至新大樓,抗告人丁○○則在103年4月以後亦遷居至東區。因相對人夫妻工作地點都在台北,是102年5月以後抗告人丁○○平日會將被監護人甲○○○接去同住,假日則由相對人夫妻負責照顧。相對人為妥適照顧被監護人甲○○○,曾於103年4月至104年9月聘請印尼看護,被監護人甲○○○平日居住抗告人丁○○住家時,有印尼看護隨侍照顧,前開看護費用近20萬元係由相對人支付。被監護人甲○○○105年8月28日至9月24日住院開刀醫療費用13萬8278元及每日2000元看護費用為相對人支付;被監護人甲○○○在110年8月以後之看護費用每日2600元,亦是袜抗告人獨立負擔。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不願照顧被監護人甲○○○,並非事實。

(三)按兩造均為被監護人甲○○○子女,對被監護人甲○○○之照顧本即應按各自之家庭生活狀況、工作情形及經濟能力分攤之。被監護人甲○○○在台南市立人國小老師退休後與配偶謝金田經營幼兒園十幾年,經濟無虞,被監護人甲○○○亦非臥床重症之人,生活起居仍能自理,相對人乃因求學、工作關係未與被監護人甲○○○每日同住,而抗告人乙○○、丁○○之配偶均是醫生,其二人並未外出就業,其因考慮被監護人甲○○○年邁平日將其接去同住照顧,此乃抗告人對被監護人甲○○○之反哺,相對人對抗告人願分攤照顧被監護人甲○○○一直心懷感謝,然相對人亦有盡其所能陪伴照顧被監護人甲○○○,抗告人以相對人於放假或周末時才接回被監護人甲○○○照顧幾天,指責相對人不孝拒絕照顧被監護人甲○○○,實有誇大渲染之嫌。

(四)被監護人甲○○○在106年10月前一直是前開兩邊居住模式,相對人並無羞辱驅趕被監護人甲○○○之情事。惟被監護人甲○○○因記憶力、理解力明顯退化以致溝通困難,相對人在照顧上難免力不從心,因在國外及目前社會生活型態,安養機構照護已屬養老選項之一,相對人在106年6月雖曾提議是否有由專業安養機構看護之必要,本意亦是希望被監護人甲○○○能獲得更專業的照顧,抗告人卻指責相對人前開提議是在威脅被監護人甲○○○,對其精神壓迫,要趕走被監護人甲○○○,令相對人深感無奈;惟因考量被監護人甲○○○意願,被監護人甲○○○仍是維持兩邊輪流居住之生活方式。但抗告人應是已對相對人心存芥蒂,106年10月相對人夫妻因需出國安排照顧人員於相對人出國期間在相對人住所與被監護人甲○○○同住,幫相對人照顧被監護人甲○○○,但抗告人反對相對人前開安排,相對人因出國在即,無法再作其他安排,只好請抗告人丁○○將被監護人甲○○○先帶回去其住處,抗告人可能因此誤會相對人不願照顧被監護人甲○○○,之後抗告人丁○○就未再將被監護人甲○○○每星期送回相對人住所,只在農曆年或父親忌日才送回來。

(五)直到110年6月間抗告人丁○○表示因其子女在高雄就讀美國學校,其打算搬到高雄難以再與被監護人甲○○○同住,相對人表示願接回被監護人甲○○○,並著手聘顧看護,抗告人丁○○在110年8月7日將被監護人甲○○○送回,被監護人甲○○○即與相對人同住迄今。惟兩造就被監護人甲○○○之醫療照護觀念不同,難以溝通,茲略述如下:

⒈抗告人丁○○雖將被監護人甲○○○送回,卻拒絕將被監護

人甲○○○之身份證、健保卡交給相對人,致被監護人甲○○○若有突發醫療事故,只能自費就醫。相對人曾請求抗告人將被監護人甲○○○身份證及健保卡交給相對人,由相對人帶被監護人甲○○○就醫但遭拒。抗告人丁○○堅持由其帶被監護人甲○○○就醫,但提供之被監護人甲○○○藥包,抗告人丁○○還會加註要求相對人依其指示調整被監護人甲○○○服藥劑量。對抗告人前開行為,因相對人不知被監護人甲○○○就醫情形,實無所適從;且因抗告人丁○○拒絕交出被監護人甲○○○之身份證及健保卡,致相對人無法提出被監護人甲○○○身份證明文件申請外籍看護或長照2.0服務,每日需支付台籍看護費用2600元,負擔十分沈重。

⒉被監護人甲○○○已經88歲,咀嚼吞嚥功能退化,而老年

人、幼兒因果凍噎死案例層出不窮,抗告人卻要求相對人給被監護人甲○○○吃抗告人提供的果凍,且被監護人甲○○○有固定作息時間,若未按表作息,極易產生恐慌不安情緒,抗告人帶被監護人甲○○○外出就醫卻直到晚間仍未送回,相對人就此方以訊息表達「果凍來拿回去」、「以後不要再拿東西來給媽媽吃,我們自己會買給她吃」、「因為媽媽現在作息時間都很正常,今天整天在外面已打亂她的正常作息了。如果妳沒辦法在8點前送媽媽回我家,我可以現在去載媽媽回家」,上情有抗告人提出之抗證2、4可證。相對人對被監護人甲○○○生活作息之關懷,抗告人卻曲解成相對人不允許抗告人拿母親愛吃的食物給伊,更限制須在規定時間内返家。兩造觀念南轅北轍,就被監護人甲○○○之生活照護方式難以取得共識。

⒊被監護人甲○○○有手機可與其聯絡,且抗告人丁○○會帶

被監護人甲○○○固定回診,抗告人主張110年8月22日以後即無法聯絡被監護人甲○○○,令人不解。抗告人又指責被監護人甲○○○大多是被留在家中由看護照顧,相對人並未真心關懷照顧母親,其配偶長期在台北工作,亦無法達到抗告人原先期待能照料被監護人甲○○○之目的,然抗告人前開要求相對人及配偶需親自照顧被監護人甲○○○之方式,實不具備合理性及可期待性。

⒋基上,相對人不同意亦無意願與抗告人共同監護被監

護人甲○○○。被監護人甲○○○現係與相對人同住,且相對人提供之住所有電梯及中庭花園方便被監護人甲○○○活動,相對人亦有聘請全天候看護協助照顧被監護人甲○○○,相對人對被監護人甲○○○之照護,實難認有不適合監護之情形,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不適任監護,理由難認可採。

(六)不論鈞院裁定由何造擔任監護人,被監護人甲○○○之財產狀況及與兩造之利害關係,應併予審酌。查:

⒈被監護人甲○○○名下原有存款、股票及「台南市○區○○

路○段000巷00弄00號」透天厝,退休養老無虞,抗告人指責相對人棄養被監護人甲○○○,恐有過於誇大偏激。查相對人名下社子島土地乃被監護人甲○○○早年投資並在96年間被監護人甲○○○出於贈與之意登記在相對人名下,並非借名登記,被監護人甲○○○亦不曾向相對人追討前開社子島土地,只是兩造在106年間為相對人提議是否評估被監護人甲○○○有無接受專業安養之必要時,引起抗告人不滿,抗告人乙○○傳訊息表示「媽媽說要拿回社子島的地,是因為她覺得長期住在孟樺那裏也不好意思,所以她要賣地買一間公寓,請個佣人來幫忙」,然前開訊息乃抗告人乙○○片面之詞,被監護人甲○○○從未曾要求相對人返還贈與物。更何況,前開社子島土地為共有持分狀態且長期限建、禁建,被監護人甲○○○名下有其他易變現資產,被監護人甲○○○從未曾要求相對人移轉登記前開土地以供其變現另購公寓。

⒉被監護人甲○○○名下「台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

號」透天厝為全家早年住所,搬家後即閒置無人居住,惟相對人在110年8月路過時發現該透天厝竟已拆除,相對人查詢實價登錄,上開房屋以773萬出售。相對人為此詢問被監護人甲○○○金華路房子現在如何?之前投資的股票跟保險箱的東西呢?被監護人甲○○○回稱:就沒人住,關起來啊!股票跟保險箱也都放著沒在管。相對人不知被監護人甲○○○前開認知是真實或因失智記憶混淆出現錯亂,惟為保障被監護人甲○○○享有品質且受保障之安養權,就106年10月至110年8月由抗告人主照顧被監護人甲○○○期間,被監護人甲○○○財務之變動狀況,應予調查審酌,是請求鈞院函查以下事項:

⑴敬請向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台南分局調閱被監護人甲○○○106年度至110年度財產清冊及個人所得清單。

⑵敬請向台南市東南地政事務所調閱「台南市○區○○路

○段000巷00弄00號」房屋及坐落土地,出賣人為被監護人甲○○○之不動產買賣交易契約書。

(七)鈞院家事調查報告總結認抗告人乙○○應適任被監護人甲○○○的監護人,再以受宣告人不欲相對人參與其財產相關事務,是以由戊○○及丁○○共同擔任會同出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實合適。對家調報告前開結論,相對人認有調查不周,未盡妥適率斷之嫌,茲陳述意見如下:

⒈抗告人乙○○雖表明其是家庭主婦,配偶及兩個孩子皆為醫師,其經濟條件及時間皆可全心照顧受宣告人。

未來她規劃接被監護人甲○○○北上,安頓在她兒子的住處,兒子亦願意協助照顧受宣告人,必要時會申請看護。然被監護人甲○○○現年近九旬,其長期在台南與抗告人丁○○或相對人同住,而非與抗告人乙○○共同生活;加上被監護人甲○○○已失智,其認知、行為、記憶均嚴重退化,而提供失智患者一個熟悉而穩定的環境及維持一個很固定且有結構性的日常生活作息,至關重要。但依抗告人乙○○所提監護計畫,其是要帶被監護人甲○○○脫離其原熟悉的生活圈及住所將被監護人甲○○○安頓在其兒子的住處,前開對被監護人甲○○○生活環境及照顧者的重大改變,對高齡且失智的被監護人甲○○○身心狀況是否適宜,實非無疑。

⒉兩造皆是被監護人甲○○○子女,原即均有照顧被監護人

甲○○○之義務,被上訴人在台北工作期間,亦是會偕同配偶假日返回台南與被監護人甲○○○同住。然相對人為被監護人甲○○○獨子,抗告人則都是嫁出去的女兒,對相對人未承擔照顧主責難免心生不平,是在抗告人丁○○表示因家庭因素及被監護人甲○○○失智越來越嚴重,無法再照顧之情形下,相對人即在110年8月7日將被監護人甲○○○接回同住,並聘請看護全天候照顧迄今。被監護人甲○○○目前居住環境為其102年5月以後長住住所之一,可提供被監護人甲○○○安全感,其亦已適應相對人及配偶為其安排之固定的生活作息。相對人對被監護人甲○○○之照顧方式並無任何不當之處,若由抗告人乙○○擔任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甲○○○之生活環境及照顧方式改變過大,是否符合年事巳高又失智的被監護人甲○○○最佳利益,懇請鈞院衡酌。又相對人目前工作地點在台南,公司短期内無調動計畫,若由相對人擔任監護人,被監護人甲○○○由相對人及配偶與看護一齊照護之監護計畫,並無變動,併此敘明。

(八)就為被監護人甲○○○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部分:⒈兩造身為被監護人甲○○○子女,則在被監護人甲○○○不

能以自己之財產維持生活時,應各自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4條第1款、第1115條第3項、1117條規定甚明。而依被監護人甲○○○目前現狀,其每月需支付之安養費用非輕,若被監護人甲○○○自己之財產不足支付安養費用時,兩造倶有分擔義務,是為免日後未擔任監護人之被監護人甲○○○其它子女疑慮,相對人於原審聲請選定丙○○為監護人時,併請求指定乙○○、戊○○及丁○○3人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相對人乃是考量因不清楚被監護人甲○○○財產現狀是否足以負擔其將來之安養費用,惟兩造既倶是被監護人甲○○○之扶養義務人即是利害關係人,為免日後再生誤解,實有讓未擔任監護人之扶養義務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藉此了解是否有分攤被監護人甲○○○安養費用之必要。相對人並未排斥抗告人知曉被監護人甲○○○財產現況,然抗告人於鈞院主張由乙○○擔任監護人,戊○○、丁○○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堅決反對相對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不願讓相對人了解被監護人甲○○○財產現狀,相對人將因而受有無法知悉是否需要分攤被監護人甲○○○安養費用之風險。抗告人前開主張徒增手足疑慮及對立,並不符合被監護人甲○○○之最佳利益。

⒉再者,依民法第1111條之1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

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乃選定監護人時應注意事項之一。而依家調報告所載,抗告人丁○○稱被監護人甲○○○金華路的房子為被監護人甲○○○自己找仲介簽約,售屋價金、帳戶金錢及股票等,為被監護人甲○○○主動表示要辦理贈與及委託她處理;家調官詢問仲介後,認過程為被監護人甲○○○神智清楚下所為,並無異狀。然失智症乃是全面性的心智能力逐漸喪失,被監護人甲○○○因此病症長期在成大醫院就醫,並非突然失智。原審在111年1月5日對被監護人甲○○○進行鑑定時,被監護人甲○○○無法回答現任總統及行政院長是誰,醫生指著看護問被監護人甲○○○:「她是誰?」,被監護人甲○○○答:「她是我以前的同事」。家調官實地訪視時,被監護人甲○○○對事、時、地、物等皆不具定向感,因認知功能不佳,故無法就監護人人選或照顧者作表意,倶可證被監護人甲○○○意思表示能力有明顯缺損及錯亂。而前開調查認被監護人甲○○○109年8月出售其名下「金華路二段289巷23弄14號」透天厝,及將售屋價金、帳戶金錢及股票,辦理贈與及委託抗告人處理時神智清楚,與被監護人甲○○○原審鑑定時僅時隔1年多,被監護人甲○○○之意思表示能力即從神智清楚變成「對事情之認知與是否判斷有明顯缺失」(見一審卷第35頁),家調官前開對被監護人甲○○○乃在神智清楚下處分大筆財產之判斷,顯然不合情理。被監護人甲○○○之財產狀況依前開透天厝售價為773萬,加上股票及存款合理推估應在千萬元左右,若在106年10月至110年8月抗告人照護期間有違反常情的異動,勢將對被監護人甲○○○日後之安養與照顧有實質影響。依家調報告所載,被監護人甲○○○財產已贈與及委託抗告人丁○○處理,抗告人與被監護人甲○○○之財產變動顯有利害衝突,若由抗告人3人分別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恐難以維護被監護人甲○○○權益並避免後續安養費用分攤紛爭,是應維持原審裁定;若改由乙○○擔任監護人,則應由另三名子女即丙○○、戊○○、丁○○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始最能符合被監護人甲○○○最佳利益。

(九)因兩造觀念無法溝通,彼此間缺乏互信基礎,為防免一方擔任被監護人甲○○○之監護人,因無法取得他方之信任而引發不必要之爭執及猜忌,致使被監護人甲○○○無法獲得妥適照顧,故請求鈞院在選定監護人時,能同時指定監護人在處理被監護人甲○○○事務範圍内,除為被監護人甲○○○聘僱看護及醫療費用以實支實付方式支用外,每月自被監護人甲○○○財產中支用之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萬元,以確保被監護人甲○○○之權益。

(十)並聲明:⒈抗告駁回。

⒉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四、經查:

(一)查受監護宣告人甲○○○之配偶已死亡,其育有長子即相對人、長女即抗告人乙○○、次女即抗告人戊○○、三女即抗告人丁○○之事實,有戶籍謄本、戶籍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堪予認定。

(二)又抗告人乙○○、相對人均爭取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並以前揭情詞相互指對方非適任之監護人人選,本院為此囑託家事調查官進行調查,家事調查官於訪視兩造、受監護宣告人甲○○○及其手足、房屋仲介後,所得結果為:「伍、總結報告:一、相對人過去僅於週末期間接手照顧受宣告人,至平日的生活起居、事務處理及醫療安排等,長年以來皆為抗告人丁○○處理,106年10月起相對人的照顧又告中斷,直至110年8月方開始全天照顧受宣告人,是以相對人過去實際參與照顧的時間及經驗著實有限,難謂為主要照顧者。再者,從line對話紀錄及其他親屬證稱可知,相對人在過去有限的照顧時間中,一再的與受宣告人發生衝突,對受宣告人惡言相向、甚而趕其出門,顯雙方長期存在相處的問題,衝突場面並非偶發,甚且激烈到幾至恩斷義絕的程度,受宣告人幾度傷心欲絕,以致拒絕再去相對人的住處,抗告人等及其他親屬皆曾聽聞見聞,可知受宣告人與相對人的情感難謂融洽,受宣告人應亦不願接受相對人的照顧。最後,受宣告人曾欲向相對人索回其購置後登記在相對人名下的土地,此有line對話紀錄、彼時見聞之親屬證稱及錄影資料可得證實,然相對人迄未歸還,受宣告人與相對人顯已有利害衝突。此外,相對人自稱其未來可能工作調任台北,惟其照顧規劃仍將受宣告人留在台南,僅交由看護照顧,顯其工作的不確定性亦可能影響監護人的適任性。雖從彼等手足間的對話,可知相對人並非不願承擔照顧母親的責任,然其一再因生活習慣的差異而與母親發生爭執,甚而情緒失控而有激烈的衝突對立,是以從照顧經驗、情感關係、利益害關係及照顧規劃的適當性等,皆難謂相對人為適任之監護人人選。二、受宣告人過去長年由抗告人丁○○照顧,從早年共同生活、相互照顧及共同經營幼兒園,在受宣告人逐漸年老後,抗告人丁○○照顧並陪伴受宣告人的生活起居,為其安排診療事宜及代為處理事務,雙方各自在對方的生命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情感關係緊密,惟其因家庭因素無法繼續照顧受宣告人。抗告人乙○○原即有意要接手照顧受宣告人,其過去與受宣告人亦常有互動,情感關係佳,時間及經濟情況許可,家人亦表支持;又其規劃接受宣告人北上生活,她全職照顧受宣告人,必要時則僱請外籍看護,當地醫療資源充裕,亦為過去受宣告人熟悉的環境,其照顧規劃並無不當。且其與抗告人丁○○手足關係良好,抗告人丁○○可順利傳承過去的照顧經驗,對其擔任監護人亦有助益。是以,抗告人乙○○應適任受宣告人的監護人。三、至相對人質疑受宣告人受抗告人丁○○照顧期間的資產變動情形,及金華路房子的買賣及價金流向,抗告人丁○○稱售屋價金、帳戶金錢及股票等的處理,係受宣告人在諮詢律師後所作決定,並自行至銀行辦理手續,此節律師當庭會提出文件證明;另房屋仲介亦證實彼時確為受宣告人自主表意要出售房子,簽約時包括仲介及代書皆與受宣告人確認意願及核對細節過程,受宣告人神智清楚,並無異狀。」等語,有本院111年度家查字第17號調查報告1件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曾參與照顧受監護宣告人甲○○○之時間及經驗有限,且相對人並未善待受監護宣告人甲○○○,與受監護宣告人甲○○○感情不睦,彼此間有財產糾紛,相對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甲○○○未來之照顧規劃亦未以受監護宣告人甲○○○之利益為重,又受監護宣告人甲○○○昔表達不願與相對人同住之意願應予尊重,是相對人應不適任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反之,抗告人乙○○與受監護宣告人甲○○○感情親密,互動良好,得親自照顧受監護宣告人甲○○○,並獲受監護宣告人甲○○○多數子女之支持,堪認受監護宣告人甲○○○應由抗告人乙○○監護為宜。

(三)再相對人雖辯稱若由抗告人乙○○擔任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則應由相對人、抗告人戊○○、抗告人丁○○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云云,惟據家事調查官調查結果認:「四、據受宣告人的一位手足證稱,彼時受宣告人感慨相對人對其態度惡劣,曾多次向伊表明『財產都要給女兒,不給兒子』等語;嗣後亦見受宣告人諮詢律師如何確保財產不被相對人拿走或分得,顯受宣告人並不欲相對人參與其財產相關事務,是以,由受宣告人的次女及三女即抗告人戊○○及丁○○共同擔任會同出具財產清冊之人,亦屬合適。」等語,足認本件仍以由抗告人戊○○、丁○○共同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清冊之人為宜。

(四)從而,原審選定相對人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自非妥適,基於受監護宣告人甲○○○最佳利益之考量,本院認應選任抗告人乙○○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為適當,爰廢棄原審裁定第二項,改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又原審裁定第三項指定抗告人乙○○為共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因抗告人乙○○業經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人甲○○○之監護人,自不得再擔任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甲○○○之財產清冊之人,爰併予廢棄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64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雯娟

法 官 楊佳祥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僅得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裁判日期:2022-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