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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蘇明道律師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與○○○間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擔任○○○特別代理人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並由相對人墊付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選任為本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洪明山之特別代理人,因該事件已終結,爰聲請酌定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又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第51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法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2條即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家聲字第90號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卷宗、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71號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院審酌該事件之繁雜程度、聲請人於受任期間到院執行職務之情形,所提書狀暨其內容等情,爰酌定聲請人之律師酬金為新臺幣15,000元,並命相對人墊付。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日期:202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