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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樵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40號案卷內之文書。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本院110年度監宣字第640號案中受監護宣告人林○○絲之女,聲請人希望知道林○○絲之財產流向,並停止監護人處分林○○絲之財產,以確保林○○絲之生活,故聲請許可聲請閱卷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其及林○○絲之戶籍謄本為憑,應認其已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其聲請為有理由。

三、綜上,本件聲請應予准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裁判日期:202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