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 吳政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分割遺產訴訟事件為該事件被告陳皇至特別代理人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貳萬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54號裁定選任為本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分割遺產事件中被告陳皇至之特別代理人,因該事件已言詞辯論終結進行至即將結案之程度,爰聲請酌定酬金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自明。次按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前項酬金及第466條之3第1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家聲字第154號及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等卷宗核閱無訛,本院斟酌本件分割遺產訴訟事件性質尚屬單純,聲請人於本審僅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執行職務一次且未提出相關書狀,爰酌定聲請人其第一審律師酬金為新臺幣2萬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方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