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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護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曾翠霞相 對 人 魏智偉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632號通常保護令主文第一項「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有效期間延長壹年。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嬸嬸,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施暴,曾向鈞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鈞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632號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在案。又前開通常保護令核發後,於111年9月11日21時許,相對人至廚房拿菜刀走向聲請人,聲請人躲進廁所後,聽到相對人用菜刀敲廁所門之聲音,嗣聲請人趁隙跑出廁所至客廳打電話報警,相對人即恐嚇聲請人稱:「你害我被關,你再講話,我要砍你,今天跟你做個了結」、「我對你積恨已久,不能消」等語,致聲請人心生畏懼。茲因鈞院110年度家護字第632號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即將屆滿,而由相對人之前開作為,應可認相對人仍有繼續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聲請人為此爰聲請鈞院裁定准予延長前開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保護令項目之有效期間為2年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嬸嬸,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施暴,曾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110年9月30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632號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有效期間為1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在案之事實,有戶籍資料查詢表2件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四、又查聲請人主張於本院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632號通常保護令後,於111年9月11日21時許,相對人持菜刀恐嚇聲請人之事實,據證人即聲請人之配偶魏仲亮證稱當日伊看到相對人拿刀,大吼大叫,聲請人躲到廁所去等語(詳見111年10月3日訊問筆錄),且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未於訊問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認為實在。經查相對人於前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相對人顯未對於自己之作為有深刻之反省及檢討,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因認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632號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行為之保護令項目確有延長之必要,且聲請人於前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之111年9月21日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