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56號聲 請 人 方騰芳相 對 人 吳淑綿
方俊傑方怡茹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981號通常保護令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搬離原住所,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981號通常保護令已無聲請之必要,爰聲請撤銷等語。
三、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981號核發有效期間為1年之通常保護令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又聲請人主張其已搬離原住所,已無聲請保護令之必要,其意願應予尊重,而本院111年度家護字第981號通常保護令既已核發生效,尚未失效,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通常保護令,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