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0樓之0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延長貳年。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施暴,曾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准許在案。又自通常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仍數次騷擾聲請人,而有違反通常保護令之行為,茲因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即將屆滿,而由相對人之前開作為,應可認相對人仍有繼續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虞,聲請人為此爰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延長前開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三、查本件兩造曾為同居男女朋友關係,聲請人前因遭相對人施暴,曾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000年00月00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核發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區○○街000號0樓之0)至少100公尺;有效期間為1年等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在案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通常保護令事件卷宗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四、又查於本院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通常保護令後,相對人於0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0月00日、000年0月00日、000年0月00日均有違反通常保護令之行為,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正由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494號、111年度訴字第739號、111年度易字第780號審理中等情,有成人保護案件通報表數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25347號暨111年度偵字第384、6564、10922、11626號起訴書各1件附卷可稽,足認相對人於前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一再有違反保護令之行為,相對人顯未對於自己之作為有深刻之反省及檢討,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037號通常保護令確有延長之必要,且聲請人於前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之111年10月26日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