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 住所保密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核發之一一○年度家護字第一三二七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之家庭成員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甲○○為騷擾行為。」部分之有效期間,准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延長壹年。
二、其餘聲請駁回。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延長保護令期間,仍應視被害人有否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及保護之必要而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327號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系爭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多次以通訊軟體LINE言語威脅聲請人三個月搬離戶籍住所,並對聲請人怒罵及咆哮,聲請人於民國111年7月9日搬離兩造同住處。
(二)110年2月9日19時39分許,相對人言語辱罵聲請人「暴力你告阿,法官給他告喔」、「碰到你怎樣,有夫妻碰到老婆被告的喔」,甚至對聲請人吐口水。111年6月15日相對人以通訊軟體LINE辱罵聲請人「閉嘴」、「廢物」等。111年10月19日,聲請人前往相對人住處要接回甲○○,當時聲請人在4樓幫忙拿甲○○隔日上學要穿的衣物,下樓時發現甲○○在哭泣,返回聲請人租屋處後,聲請人詢問甲○○當時為何哭泣,甲○○表示相對人辱罵其白癡,並用棒球棒打其的書包,讓其當下感到害怕才因此哭泣。當晚就寢時,聲請人發現甲○○表情有異狀,詢問甲○○得知相對人以言語灌輸甲○○,多次對甲○○說「BYE BYE不要跟我了吼」。111年10月28日相對人在通訊軟體LINE中,突然情緒失控,辱罵聲請人「我寧可他最後一名,也不準(准)跟你一樣爛」、「整個家族都爛」、「爛就是會遺傳」等言語。
(三)111年11月2日在法院調解時,相對人拒絕協商且情緒失控,在調解委員面前大聲咆哮怒罵聲請人。111年11月12日11時28分許,聲請人在訊息中向相對人表示111年11月13日18時,要前往相對人住處接兩造子女甲○○、○○○返回租屋處,當天相對人拒絕交付兩造子女甲○○、○○○。111年11月14日17時30分許,聲請人前往安親班要接回○○○,安親班老師向聲請人表示相對人已經回○○○,並表示○○○不會再到安親班。相對人多次帶走兩造子女甲○○、○○○,未傳訊息、未打電話告知聲請人,請求變更通常保護令,暫由聲請人擔任兩造子女甲○○、○○○主要照顧者,及酌定相對人與兩造子女甲○○、○○○會面交往方式。
(四)爰聲請延長系爭通常保護令2年,及變更核發通常保護令,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甲○○實施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甲○○為騷擾行為;○○○、甲○○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暫定由聲請人任之,相對人應於111年11月29日下午5時30分於臺南市○里區○○○街000號將子女交付聲請人;相對人與前開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地點、方式如下:⑴平日:每週週五晚間8時起,由聲請人送回○○○、甲○○至相對人住所、並於每週日晚間18時許,至相對人所在住所將○○○、甲○○接回。⑵寒暑假:依照學校公布平均分配,暑假則均至學校放假日第1日起,由聲請人上午9時帶至相對人住所,至暑假第30日晚間18時,由聲請人至相對人住所將○○○、甲○○接回,寒假天數則平均分配(不含農曆春節小年夜至初六),若雙方協議不成比照平日會面方式。⑶過年:農曆春節小年夜上午9時由聲請人送至相對人所在處所,農曆春節初二上午10時至相對人指定住所將○○○、甲○○接回,其餘農曆過年期間則由聲請人與○○○、甲○○共度;5.相對人非未成年子女探視會面時間,應不得擅自前往就讀學校及安親班接走聲請人子女、聲請人若委託相對人接送除外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之前聲請人有起訴過伊,沒有成立。111年2月9日伊沒有對聲請人吐口水,伊是對旁邊吐。聲請人所提本院卷第23、29、59-63頁係兩造對話。伊當下有問甲○○,伊說伊用棒球棍打甲○○的書包是在發洩情緒嗎?甲○○說伊應該是在練棒球,不小心碰到甲○○的書包,甲○○有點委屈,伊又問甲○○,伊有罵你白痴嗎?甲○○說其只記得其一直哭,伊還有抱著甲○○說對不起,伊有把甲○○陳述的這段話用錄影錄下來,伊本來想帶甲○○來,聲請人不同意,表示不希望讓小孩子來法庭。目前甲○○跟伊住,如果伊對甲○○有不法的行為,為何甲○○要跟伊住,伊每天都會問甲○○,尊重甲○○的意見。
伊要修正一下,伊應該是沒有問甲○○伊有沒有罵甲○○白痴,伊不同意聲請人聲請保護令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前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327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甲○○為騷擾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遭相對人辱罵「廢物」、「我寧可他最後一名,也不准跟你一樣爛」、「整個家族都爛」、「爛就是會遺傳」、「我家不住隨便的女人」、「你滾就可以」、「真的很不要臉」等情,業據提出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3、27至
29、59至63頁),且為相對人坦認在卷(本院卷第96頁),堪認屬實。另聲請人其餘主張,或未舉證,或所提證據無從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尚難憑採。
(三)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辱罵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白癡」,又拿棒球棒打甲○○書包乙情,業據提出聲請人與甲○○對話之錄音檔及譯文為證(錄音檔見證物袋內隨身碟,譯文見本院卷第25至26頁),相對人雖否認上情,辯稱:伊有問甲○○是否確有此事,甲○○說伊應該是在練棒球不小心碰到甲○○的書包,伊又問甲○○伊有無罵甲○○白癡,甲○○說只記得自己一直哭,伊還有抱著甲○○說對不起云云,後又改稱伊應該是沒有問甲○○伊有沒有罵甲○○白癡云云(本院卷第96頁),惟相對人若果真為練棒球不小心碰到甲○○,亦未辱罵甲○○,甲○○焉有哭泣之理?相對人又何需抱著甲○○道歉?應認相對人上開辯詞不可採信。
(四)相對人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無視保護令之禁令,再次辱罵聲請人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復持球棒擊打甲○○所背書包,本院認為保護聲請人及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327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之家庭成員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甲○○為騷擾行為。」部分,確有延長之必要,且聲請人係於上開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五)至於聲請人聲請超逾上開範圍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此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爰駁回此部分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