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62號聲 請 人即 被害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4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關於命「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父丙○○、其母丁○○○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於聲請人及其父丙○○、其母丁○○○為騷擾、接觸、跟蹤之行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之住所(臺南市○○區○○街000巷0號)、工作場所(臺南市○○區○○路000巷000弄00號)至少100公尺」之保護令內容之有效期間,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起延長2年。
二、相對人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之認知教育輔導(內容:辨識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家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及1年(每月至少門診2次)之精神治療。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4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因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對聲請人及其父丙○○、其母丁○○○多次違反保護令,且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又不願意配合治療,爰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2年,並請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2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一)查:相對人前因對聲請人及其父丙○○、其母丁○○○為家庭暴力行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7日核發110年度家護字第142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有該保護令影本1件在卷可按;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違反保護令,多次進入聲請人住處,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復經聲請人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3878、15103號及第51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各1件為證,堪信相對人有對聲請人繼續為家庭暴力行為之事實為真實,且因相對人在有上開保護令拘束之情況下,仍不斷違反保護令,堪信相對人對聲請人及其父丙○○、其母丁○○○之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為避免聲請人及其父丙○○、其母丁○○○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自仍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聲請人及其父丙○○、其母丁○○○之必要,而聲請人係於上開保護令失效前之111年9月27日提出本件聲請,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延長上開保護令,於法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又本件經本院囑託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鑑定結果,認有命相對人完成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有該局111年11月15日南市衛心字第1110205480號函檢送之建議書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說明,本院自得依聲請人之聲請,變更增加核發如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之通常保護令。
三、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鎧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