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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護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09年度家護字第1051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自民國111年12月31日起延長2年。

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2月3日上午11時至本院柳營簡易庭一樓少年輔導教室(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鑑定,並應於本保護令延長有效期間內依該鑑定處遇內容所示接受且完成處遇。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延長保護令期間,仍應視被害人有否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及保護之必要而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家護抗字第16號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民國111年7月4日、111年7月5日、111年7月10日、111年7月16日、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6日、111年7月28日、111年7月29日、111年8月1日、111年8月2日、111年8月3日、111年8月6日、111年9月3日、111年9月13日,相對人恐嚇、威脅、羞辱等精神言語施暴聲請人。111年11月15日聲請人使用馬桶後,將馬桶蓋蓋上,相對人見狀就怒把馬桶蓋踹壞,造成聲請人心生畏懼,也不能正常使用馬桶,爰聲請將系爭保護令延長2年。

三、相對人則以:伊有在111年11月15日聲請人使用馬桶完畢之後,用力把馬桶蓋踹壞。如果實際狀況真的是聲請人說的那樣,聲請人完全可以報警處理,但是完全相反。錄音是移花接木,那時候只有伊一個人在家,伊沒有感冒,可是一直咳嗽,伊是想要罵走害伊咳嗽的東西。「KITTY貓」不是在說聲請人,這一段是在講因為當初伊媽媽帶聲請人去墳墓那邊,伊媽媽會說真實的狀況是怎樣,聲請人說要辦事,伊媽媽說聲請人不正常,「KITTY貓」是在講無形的東西,伊告訴那些東西請你們離開,而且聲請人自己在家裸露下體,把門打開,聲請人不正常。伊確實有講錄音裡的這些譯文內容,但是伊不是在罵聲請人,而且不是當面,伊是在房間裡面自己講等語,伊不同意延長保護令。

四、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前於109年12月31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1051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經聲請人提起抗告,經本院合議庭於110年6月8日以110年度家護抗字第16號裁定將原保護令主文欄第3項變更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及增列第4項「相對人應另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内容:辨識暴力本質與暴力的影響、同理心訓練與非暴力溝通、尊重家庭關係、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法規課程)12次,每1次至少2小時;精神治療,每個月至少門診2次,至少12個月。上開處遇計畫應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1年11月15日踹壞聲請人甫使用完畢之馬桶,使聲請人心生恐懼乙情,為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坦認不諱(本院卷第51至51頁)。另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不斷對聲請人恐嚇、威脅、羞辱等情,亦據聲請人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光碟見卷附證物袋,譯文見本院卷第17至30頁)。堪認相對人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仍不知警惕,持續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三)本院審酌上情,並審酌相對人於前案即本院110年度家護抗字第16號通常保護令事件審理中,經通知其前往接受處遇計畫評估,相對人於期日無故不到場(見該卷第49頁臺南市政府衛生局函覆建議書),因認有延長原通常保護令,並強制相對人前往接受處遇計畫評估,進而依評估結果完成後續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