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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護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 住居詳卷相 對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延長保護令期間,仍應視被害人有否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及保護之必要而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313號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民國110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11月間,多次以手機通訊軟體LINE撥打聲請人電話騷擾,並要求聲請人須將其工作薪資拿回,並揚言恐嚇如不服從,將於系爭保護令到期日「要其好看」等語。爰聲請將系爭保護令延長2年等語。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前於110年12月21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313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

(二)惟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原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持續對其騷擾、恐嚇云云,固據提出兩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截圖為證,然觀該些對話內容,無非相對人不斷懇求聲請人原諒,道歉並表達思念之情,並無任何恫嚇、脅迫等不法言語,亦無向聲請人表示「要其好看」云云,難認相對人有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況聲請人縱感受遭到騷擾,僅需使用通訊軟體封鎖功能阻絕相對人傳訊及撥打電話即可,並無延長保護令以保護聲請人免於遭受家庭暴力之必要。從而,聲請人請求延長通常保護令,核非有據,應予駁回。又本件雖認無延長原保護令之必要,惟倘日後相對人另有家庭暴力行為,聲請人仍可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不因本件駁回裁定而有影響,附此敘明。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裁定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五、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2-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