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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護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84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5樓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延長保護令期間,仍應視被害人有否遭受家庭暴力之事實及保護之必要而定(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592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1329號通常保護令(下稱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即將屆滿,相對人於系爭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持續不停對法官說謊,並打電話給聲請人說謊,聲稱聲請人沒有工作(為了蒐集對其有利的證據,欲在小孩監護權之訴訟中勝訴,而故意錄音),並對聲請人母親丁○○錄音,收集對其有利之證據,將錄音檔呈報給法官,此為不當取得之證據,造成聲請人精神上損害。民國111年6月18日相對人囚禁聲請人小孩丙○○,聲請人有到警局報案,並對相對人提出略誘告訴,此事件後來為不起訴處分,但已造成聲請人精神損傷,相對人也曾發送line訊息辱罵聲請人,但當下就收回,聲請人沒有截圖到重點,這也造成聲請人精神損傷,爰聲請將系爭保護令延長1年。

三、相對人則以:伊自從聲請人虛構事實,取得系爭保護令後,除在兩造訴訟期間曾因對簿公堂,及因伊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而與聲請人短暫碰面外,對聲請人避之唯恐不及,深怕再遭其設詞誣陷,伊於系爭保護令核發後,與聲請人根本無其他互動,更遑論有聲請人所誣指對其造成精神損傷或傷害之情事,聲請人聲請延長保護令所述之理由,均係其在兩造訴訟期間,因自覺理虧,恐怕受到不利判決之自我內心焦慮之精神狀態。據聲請人母親丁○○曾打電話向伊表示,聲請人不僅曾持曬衣架打丙○○,亦曾揚言弄死丙○○,因此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時,暫時將未成年子女留在身邊照顧。伊並無延長保護令聲請狀所指對聲請人造成精神上損害之行為,且縱依聲請人所主張之事由,亦係伊基於訴訟上所為攻擊防禦方法之主張與舉證,乃訴訟權之行使,亦是基於保護未成年子女之人身安全所為之暫時性保護措施,翌日確認未成年子女應無危險後,亦已將未成年子女交還聲請人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前於110年12月29日以110年度家護字第1329號核發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壹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保護令案卷核閱綦詳,堪以認定。惟聲請人主張前開保護令核發後,相對人仍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云云,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以上開事由聲請延長通常保護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延長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3-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