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護聲字第8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里○○00號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21日所核發之111年度家護字第1109號民事通常保護令主文應增加如下項目:
一、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身體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相對人應於民國112年2月13日前遷出聲請人之住居所(臺南市○○區○○里○○00號),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聲請人,且於遷出後遠離上開住居所至少100公尺。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母子關係,相對人明知有111年度家護字第1109號通常保護令(民國111年9月21日核發),111年10月4日相對人偷竊聲請人的白鐵架及壓縮機疑似去變賣金錢;111年10月8日9時許,相對人向聲請人索討金錢,聲請人拒絕後,相對人摔壞聲請人手機;111年10月13日12時,相對人向聲請人索討金錢並要求聲請人繳其電話費,聲請人拒絕,相對人便徒手甩聲請人左臉巴掌4下;111年10月21日21時許,相對人恐嚇聲請人如不給錢要殺死聲請人;111年12月22日13時許,相對人向相對人索討金錢,並辱罵聲請人幹你娘機歪;111年12月2日於臺南市佳里區光復路與義民街口對聲請人徒手毆打,導致聲請人右肩挫傷,相對人辱罵聲請人畜牲、耳包、瘋女人等,還說等聲請人回家就死定了,聲請增加禁止相對人對聲請人身體上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應遷出聲請人住居所(臺南市○○區○○里○○00號),並將全部鑰匙交付聲請人;相對人應遠離聲請人住居所(臺南市○○區○○里○○00號)至少100公尺等語。
二、按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是否有延長、變更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應斟酌加害人之性格、行為之特質、家庭暴力行為之輕重、加害人對保護令之遵守度及被害人受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
三、經查:
(一)本院前於111年9月21日核發111年度家護字第1109號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不得對聲請人為騷擾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為1年)等情,業經本院調閱上開案卷核閱綦詳。
(二)又聲請人主張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之111年12月2日遭相對人毆打之事實,業據提出驗傷診斷書影本、傷勢照片等件為證,堪認屬實。另聲請人其餘主張,或未舉證,或所提證據無從為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尚難憑採。
(三)本院審酌上情,認為有增加原保護令以加強保護之必要,並以變更增列如主文所示保護令項目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