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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護字第 1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111年度家護字第1545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街00巷00號相 對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實施精神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相對人應於民國一一二年二月三日上午十時至本院柳營簡易庭一樓少年輔導教室(臺南市○○區○○路○段000號)接受是否應處遇之鑑定,並依鑑定結果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貳年。

理 由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同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該條1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兄弟關係,從聲請人高中開始(約25年前,舊家),相對人就會在其房間內無預警摔東西、大吼大叫、甩門,搬到新家後(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相對人依舊還是在其房間內無預警摔東西、大吼大叫、甩門,製造令人難以忍受的聲音,家人多次與相對人溝通,相對人都不理睬。民國111年11月19日17時20分許,聲請人與姊姊○○○在外購物返家,發現家門被上鎖打不開,當時只有相對人在家,且家門是從屋內上鎖(無鑰匙),聲請人當下就知道是相對人上鎖的,於是透過○○○打電話給相對人,又按門鈴,結果皆無反應,聲請人與○○○將兩造父親接回住處,兩造父親向鄰居借道,聲請人從後窗爬入才得以進入屋內。為此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之規定,聲請核發該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內容之通常保護令,命相對人不得對聲請人、聲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父親、母親、大姐、二姐、弟弟)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相對人應遷出並遠離聲請人住居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毋庸保密)至少500公尺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

(一)111年11月19日是星期六,伊本來在家裡就會鎖門,伊一天會出門三次,伊買午餐、晚餐、早餐,伊買完午餐就會睡覺了,聲請人他們回來伊不知道。鑰匙每個家人都有,伊就是把門鎖上,什麼反鎖,伊不懂意思,因為伊晚上還會出去,伊不知道聲請人他們回來了。伊有反鎖,可是那時候聲請人他們還沒有回來,聲請人他們通常晚上才會回來,通常聲請人他們開車出去,就會很晚才回來,門沒有鎖,伊在樓上會聽到風碰碰的聲音,伊會以為好像有什麼人來,所以在樓上伊會不安。因為門已經鬆了,伊才會這樣鎖。伊如果要不讓人進來,伊就把電動門斷電,這樣聲請人他們才會進不來。

(二)伊會在房間大吼大叫,高興的時候會叫,生氣的時候也會叫。伊會在家裡甩門,因為生氣。伊不會在房間亂摔東西,為何認定是伊的問題?意思是伊有精神病?伊沒有生病,伊沒有不願意溝通、不協商。伊只是在伊房間跳,伊罵髒話沒有針對人,伊是在自己房間裡面,有時候甩門確實大聲一點,伊沒有針對人。

(三)伊父母上禮拜才要伊跟伊父母一起住○○○○街00巷00號的房子,怎麼現在要伊遠離伊的父母呢?伊父母沒有住在這個房子是因為疫情的關係,伊父母現在住在伊的房子,伊父母叫伊要忍耐聲請人,今天是因為伊沒有提告,可以等伊提告後再判決嗎?伊從來沒有打聲請人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兩造為兄弟之事實,有兩造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堪認兩造確屬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成員,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合先敘明。

(二)又聲請人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在家中會無故甩門、吼叫、罵髒話等情,業據提出錄音光碟及譯文為證(譯文見卷第55至59頁,光碟置於證物袋內),且據相對人坦認在卷(本院卷第44至45頁);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反鎖住家大門使家人無法進出乙情,據相對人辯稱那天為週六,伊外出購買餐點返家上樓後聽到樓下風吹導致門戶碰撞聲會感到不安,才把門反鎖,其餘家人通常晚上才回來,若伊有意不讓其他家人進來,直接把電動門斷電即可云云(本院卷第44頁),惟相對人明知當天為週六,同住之家人本有隨時返家之可能,反鎖家門會導致其他家人無法進入家中,其辯稱無意阻擋其他家人進家門云云,尚非可採。應認相對人確有對聲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三)本院審酌上情,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避免繼續發生家庭暴力之危險,認為除禁止相對人對聲請人施行家庭暴力外,並有命相對人完成適當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然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表示拒絕接受加害處遇計畫評估(本院卷第45頁),因認有於主文中明確諭知相對人應於指定之時間前往接受加害處遇計畫評估之必要,應以核發如主文所示內容之保護令為適當,並酌定本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

(四)至於聲請人聲請核發其餘保護令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上開施暴情節,認聲請人上開部分之聲請,尚無核發之必要。惟相對人如再次反鎖家門導致其餘家人無法進門,經聲請人於本保護令有效期間內聲請變更通常保護令,本院可能認為有命相對人遷出並遠離聲請人住居所(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之必要,並准許聲請人變更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末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