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補字第263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