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補字第205號原 告 吳采真法定代理人 陳氏蓉上列原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婚姻無效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