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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1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118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代 理 人 許淑琴律師

馬健嘉律師朱俊穎律師相 對 人 ○○○代 理 人 陳文忠律師

蔡青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民國○○○年○○月○○○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

相對人應自本裁定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確定由聲請人任之翌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成年之前一日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扶養費新臺幣壹萬零伍拾柒元予聲請人代為管理支用;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自本項裁定確定之日起,相對人如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十二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未成年人甲○○(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出生以來皆由聲請人照顧養護,聲請人對於未成年人甲○○生活習性及個性均較相對人熟悉,相較於相對人,聲請人較知悉如何照顧陪伴未成年人甲○○,且未成年人甲○○與聲請人互動良好,情感依附關係緊密、深厚,聲請人家人皆非常願意偕同聲請人照顧未成年人甲○○;相對人對未成年人甲○○教養以打罵方式,致使未成年人甲○○向聲請人訴說「爸爸他們壞壞」、「媽媽都不會打我」。相對人及其母親對待未成年人甲○○均以打罵方式、軍事化管教,未成年人甲○○身體不適,相對人經常以不用看醫生,過兩天就會自癒的冷漠態度對待未成年人甲○○,此等行為已造成未成年人甲○○極大的心理創傷。又未成年人甲○○正值學習階段,為著重「言傳身教」之重要,難認相對人為未成年人甲○○之最佳示範。

(二)聲請人為掌握未成年人甲○○在校情況,隨時與未成年人甲○○在校同學之家長保持聯繫,足證聲請人對於未成年人甲○○的照護採取「積極態度」,又未成年人甲○○同學之家長曾告知聲請人略以:為何使用一破破爛爛的書包,這樣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身體不好,可能會導致其駝背等語,聲請人一聽便立即向未成年人甲○○確認,沒想到竟發現未成年人甲○○的書包從小學一年級使用至今,且書包上存有縫縫補補的痕跡,未成年人甲○○並告知聲請人:相對人母親表示只要縫一縫就可以再用等語,相對人母親固然有節省的概念,然倘背包已不堪使用,甚至可能影響到未成年子女健康,導致其駝背,兩相權衡之下,似無堅持不更換之必要,是以,聲請人為免未成年人甲○○使用不適當的背包導致其駝背,遂於111年5月20日攜帶未成年人甲○○去購買一新背包,由此可知,聲請人無論何時均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實為未成年子女最佳之親權人。

(三)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於111年5月21日進行視訊時,未成年人甲○○為分享自己照片予聲請人,遂以相對人之手機發送數張照片、影片,聲請人赫然發現其中一段影片係相對人在111年5月21日時僅因「蓋被子」此一小事件,竟持手機對著未成年人甲○○「錄影」,而與未成年人甲○○發生爭執,相對人未積極處理與未成年人甲○○所生之爭執,甚至使用「再講一次啊」、「你居然就不會」、「你說我壓到你的腳,我明明沒有」、「那又怎麼樣」、「蓋被子這種事還要人家教喔」、「笑死人,三年級都九歲了,還不會蓋被子」等言語,並持手機將爭執過程全程錄影,顯見相對人完全無法妥適處理與未成年人甲○○之爭執,未探究未成年人甲○○之想法,甚至將爭執過程錄影保存,相對人與未成年人甲○○之相處模式並不適宜,在在顯示相對人「並非未成年子女最佳之親權人」。相對人為免聲請人知悉前情,竟還使用Line的「收回功能」,將上開影片收回。

(四)審酌訪視報告內容、聲請人於訪視階段便已提出教養計畫,以及最近發生之「書包事件」、「蓋被子錄影事件」,均可顯見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照顧之「細緻度」遠高於相對人,且在「最初」就釋放願意給予他方更多會面交往機會,顯具有友善父母之觀念,有助於降低因父母離異所生影響以及夫妻離婚而減少親子間天倫之樂之缺憾。反觀相對人直到「訪視報告出爐『後』」,才在調解階段表明其願意給予聲請人彈性的會面時間,顯係臨訟置辯,則相對人是否確已具備友善父母之概念?仍非無疑。再者,未成年子女即將進入青春期,其生理性徵逐漸明顯,此時,交由「同性別」的聲請人行使親權,亦能有助於未成年子女了解其身體變化,並提供適當的諮詢。是以,本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友善父母原則、適性比較原則、同性照顧原則,應認未成年子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較為妥當。

(五)未成年人甲○○目前就讀小學四年級,其於小學二年級時胸部便已發育,聲請人帶未成年人甲○○前往就診性早熟門診,並與相對人溝通,惟相對人得等醫師向其告知,才願意接受,且相對人家人甚至都會告知未成年人甲○○「不要學媽媽」、「不要什麼都像媽媽一樣,胸部長太大會讓男人看」等語,足徵相對人及其家人對性教育知識仍停留於過往時代,不願面對未成年人甲○○以較一般同儕早熟,而未給予正確知識。

(六)未成年人甲○○向聲請人反應想與聲請人同住,況相對人亦不否認未成年人甲○○較期待與聲請人共同生活,可知未成年人甲○○心理上所依附且偏好聲請人。

(七)透過社工及家事調查官進行專業、中立所製成之訪視報告及調查報告,懇請依「心理上父母原則」、「尊重子女性向及意願原則」、「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衡諸未成年人最佳利益,酌定未成年人甲○○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八)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108年度臺南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新臺幣(下同)20,114元,未成年人甲○○之扶養義務,兩造負擔比例應為平均,故未成年人甲○○之扶養費應由相對人負擔1/2即10,057元(計算式:20,114元×1/2=10,057元)。

(九)爰聲明:

1、請准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101年11月28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2、相對人應自親權部分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扶養費10,057元,並由聲請人代為受領;前開給付每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則答辯略以:

(一)在兩造感情尚未變化前,未成年人甲○○的照護已是由相對人及家人照護大半,未成年人甲○○在呱呱墜地後,扣除在月子中心的1個月,至未成年人甲○○不再喝夜奶的5個月中,晚上的照護均由相對人一力承擔。白日上班晚上再照料未成年人甲○○喝夜奶,一日的完整睡眠常不足2、3小時。

另外早上6點多,相對人就將未成年人甲○○送至南區保姆家,晚上再將小孩接回,而假日時的看護更常著落在相對人的身上,因為聲請人假日亦常外出訪友逛街,聲請人總是安心的將未成年人甲○○交由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照顧。

至未成年人甲○○年紀足夠上幼稚園中班後,其家庭聯絡薄亦皆由相對人關心處理,上小學後更是如此,未成年人甲○○平日的互動、陪伴、功課、規矩、教養、學費皆由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擔待,聲請人從未過問,而聲請人在回娘家之前,已有很長的時間在下班後就直接回房,僅就未成年人甲○○上樓欲洗澡睡覺的1小段時間才有互動,且聲請人常常在未成年人甲○○洗澡時在浴室外打電話,洗澡後常常讓未成年人甲○○玩手機遊戲,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間互動何來?相對人亦了解未成年人甲○○對母親的孺慕之情是天性,故在當初聲請人回娘家居住之際,及談及離婚之時,亦主動告知可回家幫未成年人甲○○洗澡互動,聲請人雖然答應,但時常有外務沒到,故以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的相處時間如此之少,其所盡之養育之責少之又少。相對人與未成年人甲○○生活至今,有時未成年人甲○○行為小小偏差需指正時,相對人一開始絕對是溫和勸說,再有壞習慣時,相對人通常以不能看電視當做處罰,只有非常少數幾次未成年人甲○○嚴重脫序的當下,相對人又口頭重複告誡多次無效時,相對人才體罰薄施小懲,絕沒有任何傷害行為,體罰的次數也是屈指可數。主要目的在於讓未成年人甲○○警惕及糾正觀念,事後也都會再與未成年人甲○○談心,討論當時的所作所為及應有的作為,未成年人甲○○日後在相同事件行為有進步時,也會對之稱讚及小獎勵,相對人與未成年人甲○○互動上呈現良性循環。

(二)聲請人每在未成年人甲○○一有些微的感冒或發燒時就一定要就診,但相對人認為我們不是醫療的專業人士,小朋友剛出生至今面對無數生病的狀態,對於當初的新手爸爸及現在獨立照顧的相對人來說,做好醫事方面的功課以應付小朋友突如其來的生病狀況,這是一定要的,上網搜尋相關知識,買書參考,該做的功課相對人並沒有缺少。小朋友尚幼時,時常發燒,網路及專業醫師建議先做好觀察,再行應對,當相對人提出醫師的觀點時,聲請人甚至回答:「又是ooo醫師」。試問聲請人不作功課,不相信醫師的專業建議,僅憑自己的想法就一昧要將未成年人甲○○往診所送,這難道就對幼兒一定是好處嗎?相對人生而為父,小朋友的身體狀況有風寒傷病之時,相對人自當十分不捨及關心,但聽從專業醫師所指導的sop流程,才能讓小朋友的身體得到最佳的照顧。相對人家中有教職退休的母親,及在大學輔導室任職的心理師小妹,及在小學任職班導師的大妹,家人亦成立自己的line 群組分享對未成年人甲○○的互動及一些專業人士對兒女扶養的文章與演講談話。未成年人甲○○為女生,家中的長輩及姑姑常會購買小女孩的相關小物品及衣物供小朋友使用並和她談心遊戲。成長過程若有女生的議題也有對象可以分享。家中雖不是富裕家庭,但相對人有正當且穩定的收入,母親亦有固定退休金,且醫療保險健全,經濟狀況小康,未來求學及才藝與所需用品不致於匱乏,相對人亦無其他應酬,每有假日便陪伴小孩看書遊戲,教育教養更有三位專才之家人全力支持協助,相對人一定能給予未成年人甲○○心理、物質最好的生活環境。相對人從未在未成年人甲○○面前訴說聲請人的不是,每天相對人與未成年人甲○○小小的擁抱時間也都會跟未成年人甲○○說「爸爸愛妳、媽媽愛妳、奶奶愛妳、大姑姑小姑姑愛妳」。但聲請人生活習慣的不良(某日與未成年人甲○○在寢室折棉被整理房務,未成年人甲○○曾天真冒出一句話:「媽媽超級懶惰」),不勤勞的習慣給未成年人甲○○做了不良的示範,且聲請人容易縱容未成年人甲○○,諸如未成年人甲○○不願吃飯,就回覆說那就不要吃,然則卻在房間中給小朋友吃零食,聲請人不思反省,且與長輩頂撞衝突,其言教身教明顯失當,聲請人只會給予未成年人甲○○物質上的需求,而不會約束未成年人甲○○言行及起居規範及教導正確觀念,如何對未成年人甲○○起正確的影響。再者聲請人雖身為媽媽,縱不至於全然不管未成年人甲○○,但確實疏於管教,未成年人甲○○自小就託付保母與奶奶、相對人負起照料之責,早晚皆由相對人接送,聲請人遇假日常不在家或逛街或出遊,甚至出國,小孩總託給相對人這個「超級奶爸」看管,三餐由相對人母親張羅,這也是讓人覺得聲請人未盡媽媽養育之責的原因。在未成年人甲○○平日的照顧及互動上,相對人之母親三餐的調理,注重營養衛生,期盼未成年人甲○○頭好壯壯,且常常講故事給未成年人甲○○聽啟發做人的道理,並隨時導正其錯失行為。又相對人在未成年人甲○○襁褓時,每日接送未成年人甲○○至褓母處,與未成年人甲○○互動頻繁,直至上幼兒園亦然。舉凡參與親子座談或大小活動甚至家庭聯絡簿之簽名,每晚必耐心親自指導監督其刷牙情況。再者,小孩視力檢查、弱視矯正配戴眼鏡,了解小朋友上學實況,傾聽孩子所言等等之事,親力親為,悉心教導,在小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相對人之愛心從不缺席,雖難免有時會較嚴格,然對未成年人甲○○之親情絲毫不減,甚或未成年人甲○○會黏著相對人撒嬌。姑姑們也不失赤子之心,與姪女一起嬉鬧、運動並常買書籍或益智遊與其共賞玩樂,未成年人甲○○亦膩在姑姑身旁看書、畫畫,不論畫作如何,姑姑總會將它們貼滿牆壁,愛心滿滿,未成年人甲○○置身其中歡樂無比。從相對人母親、相對人以及相對人之妹妹均對未成年人甲○○疼愛有加,極力呵護,未成年人甲○○若有不乖時,雖給予處罰以示警惕,這都是希望未成年人甲○○能有正確的行為及價值觀。

(三)未成年人甲○○自出生以來迄今,即在相對人原生家庭中長大,其扶養照護大都由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家人承擔,縱兩造婚姻生變,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家人對未成年人甲○○之疼愛及扶養照護從未減少,未成年人甲○○在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之扶養照護下,不管是品格或是學業,均順利及穩健成長,甚且110年在國小二年級下學期結束時,得到學校「模範兒童」之殊榮,聲請人將相對人及相對人之家人為未成年人甲○○所付出之心力置若罔聞,主張自己要成為未成年人甲○○之單獨監護人及主要照顧者,此無異將未成年人甲○○十多年來之穩定成長生活模式完全改變,應非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之保護教養方式。

(四)兩造於110年1月26日至111年4月14日間,曾在鈞院就本件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會面交往等事件,共調解五次,在長達一年餘之調解期間,相對人就聲請人提出教養照護未成年人甲○○之意見均虛心接受,相對人並無任何不適任親權之情事,未成年人甲○○在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教養照護下,持續穩定成長進步,懇請鈞院將未成年人甲○○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相對人任之,以符合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

(五)聲請人以訪視報告內容及「書包事件」、「蓋被子錄影事件」,主張聲請人對於未成年子女照顧之細緻度遠高於相對人,此並非事實。訪視報告乃於109年12月16日製作,距今已1年半餘,相對人於1年多以來,積極配合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之會面交往,並虛心接受聲請人提出之教養未成年子女之意見,聲請人不應再以1年半以前之訪視報告作為其較適合單獨監護未成年子女之理由;又「書包事件」及「蓋被子錄影事件」,相對人之處理方式實係為培養未成年子女知福惜福及獨立自主之觀念,聲請人扭曲相對人之用意,作為攻擊相對人之理由,顯見其偏頗及不理性。

(六)家事調查官之總結報告可證明相對人與聲請人雖教養方式有差異,但相對人並無不適任親權之情形,且兩造未成年子女自出生迄今,均在相對人家庭中成長,其表現狀況良好且穩定,目前雖兩造已離婚,但兩造仍依婚姻關係存續中之方式,輪流照顧未成年子女,相對人希望仍繼續擔任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人,對於聲請人所提出之增加探視會面之時日,相對人願意配合,懇請鈞院將兩造未成年女兒之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由相對人任之,以維兩造未成年女兒之最佳利益。

(七)相對人就110年度家查字第44號訪視調查報告另提出下列意見:

1、訪視調查報告第2頁記載聲請人之訪查地點為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但聲請人實際居住住所為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可見調查官訪視聲請人之地點並非聲請人實際居住地點。

2、訪視調查報告第4頁最後1段記載:「聲請人認為未成年子女在相對人家的作息規劃不佳,常常21點還在寫功課,不應該讓未成年子女每天很晚睡」,此部分相對人說明如下:「小朋友一個禮拜有兩天上英文課,故不上安親班,學校作業在上完英文課後拿回家寫,在用完餐、休息或看電視結束後約20:30會叫小朋友上樓寫功課,故21點寫作業其來有自,寫完功課後洗洗澡、刷牙再睡覺,中間也都跟小朋友有聊天聽音樂,並無沉重入睡的狀態」。

3、訪視調查報告第5頁第2段記載:聲請人認為自己看不到未成年子女之成績單,但實際情形係相對人會拍成績單給聲請人看。

4、訪視調查報告第6頁第3段記載:聲請人聲稱相對人家人會告知未成年子女不要學媽媽,但實際情形係:小朋友因有疑似胃食道逆流狀況,而聲請人亦有此病症,故告知小朋友吃飯要穩定慢吃,但不要吃太慢,不要像媽媽一樣有胃食道逆流的狀況。因小朋友提早發育,奶奶擔心胸部較為明顯引起其他小朋友側目及訕笑,恐造成小孩心理受傷,故有告知小朋友提早發育的壞處及不該吃相關引起發育的食物等,原話為:「如果現在就提早發育像大人這樣的胸部,那可能會有一些男生會在背後指指點點取笑」,此話並無任何詆毀聲請人之意,況小孩於轉述間於措辭或有錯漏,聲請人實在不該每每於奶奶的話中斷章取義,見縫插針。

5、訪視調查報告第6頁第4段記載:聲請人認為相對人家人利用處罰之方式取走小朋友之零用錢,且不准小朋友向相對人撒嬌,此並非事實,相對人說明如下:「小朋友的零用錢除了對方所給予,家中奶奶,姑姑,父親偶而亦會給予,而小朋友則將所得之零用錢存在一起,至今利用此方式所處罰的次數為四次,金額共為170元。金額及次數皆不多。但該處罰為規範小朋友遵守睡覺時間等事前約定好的一種權宜方式,事後也跟小朋友說到若表現良好可以將零用錢拿回,小朋友也因會在意,故對事前的規範及溝通不再漫不經心,成效上不可謂不佳。另不准未成年子女向其撒嬌,此話有令人丈二金剛摸不著頭腦之感,都說女兒是父親的前世情人,女兒向父親撒嬌哪有阻止之理,相對人絕無不准未成年子女向其撒嬌之情形」。

6、訪視調查報告第7頁第3、4行記載:若未成年子女表現不好,相對人會剝奪未成年子女看電視、網路影片,但實際情形係小朋友的表現,相對人除了聽奶奶敘述之外,也會實際再跟小朋友確認,若表現理想則給予小獎勵,若真不理想,才會就事前與小朋友約定,處罰不看電視,報告謂之剝奪,不免覺得用語過於嚴重。

7、訪視調查報告第10頁記載:聲請人稱會面協議時間外,若想會面就得以拜託的方式,惟實際情形係聲請人通常僅會以line訊息詢問「我想於x時先帶小孩回家可以嗎?」語氣為普通詢問之語氣,並無如聲請人所言為拜託之方式,相對人幾乎都是應允的。

8、訪視調查報告第10頁第4段記載:聲請人稱相對人會阻止小朋友與聲請人通電話,惟實際情形係只有小朋友功課尚未完成,又臨近就寢時間時才會跟小朋友這麼說。非故意阻止小朋友撥電話。另聲請人撥電話進來時常為逼近小朋友睡覺的時間,相對人出言實為提醒,聲請人亦認同準時就寢的重要性,也是相對人重視的環節。其餘若是在小朋友方便的時間撥來(如散步的時間,看電視的時間),相對人一定任其使用電話,從未出聲打擾。

9、訪視調查報告第10頁最後1段記載:聲請人稱相對人會指派小朋友額外功課,但實際情形係相對人請小朋友做的評量,均係安親班輔導所需,並無額外之功課。

10、訪視調查報告第12頁記載:聲請人稱若遇到未成年子女考試期間,聲請人願意讓未成年子女提早返回相對人家準備課業,此部分可證明聲請人亦認為課業由相對人來為子女督導更為適當,聲請人較無法勝任,小朋友去聲請人家只要輕鬆玩樂即可,陪伴唸書的事,則讓相對人來負責。事實上兩造在離婚之前從小朋友牙牙學語自開始啟蒙識字,便皆由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姑姑、奶奶)花費諸多心力陪伴,而當時聲請人也很放心交由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教養未成年子女,現階段再以各種說詞攻擊相對人嚴厲無彈性等,實讓相對人覺得無奈。

11、訪視調查報告第8頁記載:若是未成年子女對相對人母親態度有時較不客氣,或是歇斯底里,相對人便會對未成年子女較為嚴厲,此部分相對人說明如下:小朋友的奶奶平時協助操持家務、日復一日做營養的飯給小朋友吃、買早餐、教小朋友功課,幫忙維持小朋友每日生活起居正常,這些看似不起眼卻十分繁瑣的工作,做起來並不輕鬆,蘊藏許許多多祖母的愛心與關懷,希望這些愛與功勞不要被幾行話抹煞,而且天底下沒有哪一段關係是完美的,父母親和小孩也常常摩擦,如果要用現代的眼光看長輩的教育法,的確會有一些不合時宜的地方,但相對人身為父親也會居中溝通,畢竟在相對人家中照顧教養未成年子女,主要教育者還是在相對人、在這個家庭中影響孩子最深、決定最多的畢竟還是相對人的存在,奶奶是站在為孫子著想的立場,這一點與當父母親的並無二致,作法容或有些可再商榷,但奶奶也為了孫女做出調整和許多犧牲,而相對人還是會繼續協調出祖孫間最佳的模式。

(八)聲請人主張應依尊重子女性向與意願原則,及同性別親權人較優原則,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惟本件兩造未成年子女自小在相對人家中穩定成長,相對人家中尚有從事教職之相對人之母、兩位妹妹可協助照顧,對兩造未成年子女之人格及心性發展,應有正面影響,而無負面影響,且聲請人仍可經常與兩造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若兩造未成年子女由相對人單獨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應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之利益。

(九)並聲明:

1、請准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年○○月○○日生)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由相對人單獨任之。

2、相對人應自本裁定親權酌定部分確定之日起,至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扶養10,057元予相對人;前開給付每有遲誤1期履行者,其後12期(含遲誤該期)視為亦已到期。

三、經查: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1、查聲請人與相對人原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人甲○○(○○○年○○月○○日生),嗣於110年1月26日經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909號離婚等事件調解離婚等情,有兩造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本院109年度司家調字第909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酌定行使負擔未成年人甲○○權利義務之人,即屬有據。

2、又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兩造,所得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為:「1.親權能力評估:兩造的身體健康狀況穩定,其均具備獨立的經濟能力,能負擔未成年人生活所需花費無虞,兩人現皆與原生家庭同住,親屬間情感關係緊密,支持系統充足穩固,就親職執行能力而言,兩造均有投入於未成年人的照護事務中,具備實際的撫養經驗,雖兩造各自秉持不同的育兒觀念和態度,但雙方均能妥適安排未成年人的照顧事宜,工作之餘也會用以陪伴未成年人,滿足未成年人的成長需求,評估兩造皆適宜擔任未成年人的親權人。2.親職時間評估:兩造的工作時間均屬常日班性質,能配合未成年人作息,忙碌之際也有其他替代照護人力能協助安頓未成年人課後生活,兩造假日無需加班,能提供未成年人完整的週末陪伴,評估雙方的親職時間均屬合宜範圍內。3.照護環境評估:

兩造住所分別坐落於永康區及北區,生活機能皆屬便利,家務狀況整潔,雖聲請人家中的居住空間較不充足,但整體而言未有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之處。4.親權意願評估:

聲請人主張其與未成年人相同性別,將來能妥善協助未成年人處理生理及發育上的問題,聲請人認為其所具備的優勢包含已有擬定完整的照顧規劃、支持系統充足、危機意識高,以及能每天準備新鮮餐食供未成年人食用,聲請人希冀能由其單方監護,以讓未成年人在無壓力環境下成長;相對人主述其親職能力良好,可以親自主導未成年人的照顧事宜,且其經濟能力屬佳,可以滿足未成年人的物質需求,又,相對人表示其照護系統充足,家人皆具有教師背景,其教養觀念成熟、合宜,能與相對人共同分擔未成年人的教養責任,教導未成年人禮儀及學科知識。5.教育規劃評估:兩造未來均會遵循一般升學管道安排就學事宜,並視未成年人個人意願安排才藝班等,評估兩造的教育規畫均無不當之處…建議由聲請人單獨行使親權。綜上所述,兩造的親職能力相當,均能負擔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雙方與未成年人的依附情感也屬緊密,但就照護的細緻度而言,聲請人較能因應未成年人的興趣和意願安排才藝班,假日時間也會安排豐富的休閒活動,讓未成年人能體驗不同事務,並促進未成年人與同齡孩童一起玩耍、互動的機會,另就探視而言,聲請人願提供相對人彈性且充分的會面時間,讓相對人得利用每月隔週週末與未成年人進行會面交往,反之,相對人僅同意讓聲請人一個月至一個半月一次探視未成年人,相對人認為現照護模式良好,無需增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的相處時間,其協助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維繫親子情感的態度消極,故依據友善父母原則及適性比例原則,假使兩造離婚關係成立,建議能由聲請人單方行使親權」等語,有該會110年1月13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021022號函檢送之酌定親權與會面訪視報告附卷可參。

3、另經本院囑託家事調查官調查,所得總結報告則認:「相對人特質較為嚴謹仔細,聲請人較為彈性開放,兩人皆認為未成年子女活潑好動、敏感易察言觀色、喜怒較易形於色。聲請人認為未成年子女注意力分散度低、堅持度高,較為主動好奇;相對人則認為未成年子女注意力分散度高、堅持度低、對於新的刺激出現會較為逃避。評估未成年子女在聲請人處較為專注,也較能大膽探索,在相對人處則較為謹慎,也較易分心,導致做事感覺較為拖延。就親子互動觀察可見,兩造與未成年子女互動皆親密,未成年子女與兩造互動似平輩,但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肢體距離更為緊密自然。互動時,相對人較為在意精確度,重視規則,聲請人則信任未成年子女的自主性,但在旁專注參與及討論。未成年子女在校常規及作業完成度良好,做事仔細謹慎,較一般同儕表現積極,可知相對人及其家人對於未成年子女有良好之教導及約束。相對人會關注及叮囑未成年子女在校身體健康狀況,相對人母親則是極為重視未成年子女在校表現及學習。因此除學校作業外,未成年子女即使目前因疫情暫停安親班,仍必須不斷追齊安親班的評量進度,即使會面交往,未成年子女仍必須攜帶數本評量至聲請人家完成進度,已超越校方所派予的作業量,長久而言,未成年子女的確易感到疲乏並想逃避。相對人不否認未成年子女較期待與聲請人共同生活,惟相對人認為此是因聲請人較能滿足未成年子女的玩樂需求。但實際上透過未成年子女所述,可知聲請人在教養及規範上仍有界限,例如遊戲限制時間,或如沒做完評量不能起來玩等。實際上兩造在教養上皆能夠堅守界限,聲請人較保有彈性,並會告知未遵守之自然後果;相對人則會與未成年子女討論處罰,以剝奪未成年子女喜好的方式予以規範。就社工訪視紀錄及本次調查,可知聲請人較為友善開放,對於會面也給與較多彈性;相對人則較希望遵守原則,偶爾能允許一些例外。惟相對人母親會較不修飾地表達對於聲請人的想法,或要求未成年子女表態,讓孩子感到些許為難及壓力,也對於奶奶及母親的關係感到難過與遺憾。兩造因自身特質而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同教養方式,但皆能對未成年子女有所限制及界限,並無好壞之別,相對人亦不斷學習並改正教養方式,未成年子女目前在校狀況良好穩定。未成年子女與兩名未同住姑姑情感良好,但與聲請人及其表手足更為緊密,聲請人無論於教養或友善程度皆較為開放彈性。評估兩造親職能力皆宜,建請鈞庭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評估適任之親權人。」等語,有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在卷可稽。

4、本院審酌上開訪視報告及家事調查官調查報告,並審酌未成年子女甲○○為101年生,即將進入青春期,由同為女性之母親任親權人有利於協助適應青春期之生理、心理變化,另參酌未成年子女甲○○於本院111年9月8日調查期日所為陳述,基於未成年人甲○○最佳利益之考量,認未成年人甲○○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為適當,爰裁定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次按法院酌定、改定或變更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時,得命交付子女、容忍自行帶回子女、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給付扶養費、交付身分證明文件或其他財物,或命為相當之處分,並得訂定必要事項,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言,此之扶養義務應屬生活保持義務,與同法第1114條第1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屬生活扶助義務尚有不同,故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自不受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即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219號裁判要旨參照)。再按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僅其親權之行使暫時停止,父、母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共同保護教養義務(最高法院95年臺上字第1582號裁判要旨參照)。

1、查聲請人既經本院酌定為未成年人甲○○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人,則其請求酌定相對人將來應給付之子女扶養費,洵屬有據。

2、又兩造均從事金融業;聲請人每月收入58,000元,相對人則每月收入67,000元;聲請人109年度所得資料為1,233,747元,名下有房屋、土地、投資各1筆,財產總額為1,699,440元;相對人109年度所得資料則為1,448,783元,名下有房屋、土地各1筆、田賦5筆、汽車1輛、投資3筆,財產總額55,756,940元等情,除經兩造陳明在卷可按外,並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經審酌兩造前述之工作收入、整體經濟狀況、須扶養之子女人數等情狀,並審酌兩造各自主張由自己擔任親權人,並請求酌定他方應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每月10,057元,認未成年人甲○○每月扶養費以20,114元計算,並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為適當。是依上開金額及比例計算,相對人每月應給付未成年人甲○○之扶養費為10,057元,且應給付至甲○○成年之前一日止。

3、另依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第100條之規定,為確保未成年人甲○○受扶養之權利,爰依上開規定,就扶養費部分併諭知相對人遲誤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

四、本件裁判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於裁定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