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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2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路0號3樓之1代 理 人 柯佾婷律師相 對 人 ○○○代 理 人 蘇清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其方式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未成年子女甲○○為剛滿周歲之稚齡幼兒(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自出生時起至聲請人遭相對人家趕出家門(111年2月10日)前,均係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未成年子女甲○○與聲請人間具有相當深厚之情感依附,聲請人無明顯不當或疏失之處,考量一般在雙親家庭中成長之兒童,母親之角色有其獨特之女性人格特質,最能了解小孩在生活上之需要,母親亦往往較能照顧小孩之生活起居,此尤以年幼子女更甚,母親之關愛與照顧係幼兒之最大需求,基於「幼年從母原則」,應認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應係最有利於子女之選擇。

(二)因考量未成年子女甲○○為剛滿周歲之幼兒,尚在建立安全感,及需藉由探索外界以刺激五官及四肢成長茁壯,然因年幼無知,於探索之際最容易發生磕、碰、摔倒、誤食、噎到等危險,因而迫切需要父母之一方長時間專注陪伴與照顧,惟因相對人週一至週四均需出門工作長達11小時(7點出門、晚上6點返家),完全無法自行照顧幼子,因此於工作時,僅能將幼子交由尚在公司擔任會計之母親代為照顧,然因公司位於工業區,空氣品質不佳,加上相對人母親工作繁忙,經常難以兼顧幼子需求,因而導致幼子經常跌倒受傷,及飲食時間不固定,致幼子體重明顯過輕,經醫師診斷已有害健康,聲請人探視時發現幼子多次受傷,且因相對人母親工作繁忙,因而一直希望於幼子滿2歲後即將其送至幼兒園,不願再協助相對人照顧幼子,足見相對人母親並無法全心全意照顧幼子。

(三)相較而言,因聲請人於住所附近自營才藝工作室(僅步行3分鐘路程),且平日僅需工作3至4小時,除工作時間需暫時委託擔任家管之母親全心照顧陪伴幼子外,其餘時間聲請人均得自行專注照顧及陪伴幼子,同時因聲請人開設課後美術才藝班,於幼子3歲前,均能自行陪伴及教導幼子學習畫畫、學鋼琴、閱讀繪本、巧虎教材、辨識顏色等能力,顯然較相對人能提供更多時間及更有品質之陪伴與照顧,同時聲請人母親也能提供較相對人母親更好的陪伴與照顧。

(四)聲請人餘生僅希望能陪伴未成年子女甲○○長大成人,並無意願再與人交往結婚,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未來亦進行規劃,期望能提供未成年子女甲○○更好的未來與生活,然而對比相對人自兩造調解離婚後,不僅馬上有交往對象(該對象已育有一女),且經常為與其女友約會,而將幼子交由其母照看,顯見相對人經常將照顧幼子之責轉由其母承擔,非如聲請人一般,願意付出一切心力照顧幼子。另亦考量相對人目前交往對象已育有一女,若日後二人結婚,相對人勢必將分散部分注意力照顧、陪伴配偶之女,並無法完全顧及未成年子女甲○○之需求,且考量其女友與未成年子女甲○○並無血緣關係,實難以期待其會竭盡所能照顧未成年子女甲○○,是既然相對人已有其他交往對象,甚至可能亦有另行組建家庭之計畫,則有關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自應由願為未成年子女甲○○付出一切之生母聲請人單獨任之為宜。

(五)聲請人係因不堪相對人一家長期語言侮辱及精神虐待,被迫於111年2月8日暫回娘家,原意僅單純希望給予雙方冷靜思考空間,待雙方1至2日冷靜後再行溝通,從無相對人所辯欲離家出走、拋夫棄子之意,且當時聲請人為避免強行帶走幼子,加深雙方衝突,及波及幼子,被迫選擇委由相對人母親代為照看幼子1至2日,孰料,聲請人於事後2日(即111年2月10日)返家欲與相對人溝通時,竟遭相對人一家趕出,其並禁止聲請人將幼子帶回娘家照顧,同時也未經聲請人同意,強行逼迫幼子改掉食用母乳習慣,並將聲請人全部預留之冷凍母乳丟棄,是聲請人於遭相對人趕出前,原為未成年子女甲○○之主要照顧者,是依據「主要照顧者原則」,應由聲請人繼續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之主要照顧者。

(六)直至委任代理人提出本件聲請及暫時處分程序後,相對人擔心持續阻礙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見面會影響日後鈞院監護權酌定,始勉為其難同意讓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進行會面交往程序,然其對於會面交往方式,設下重重限制,先是嚴格禁止由「聲請人以外之人開車接送」(禁止聲請人家人開車接送),及禁止「聲請人母親」在旁陪同,後又拒絕讓聲請人於非會面交往時間與未成年子女甲○○進行視訊交往或了解幼子生活及健康狀況,均足見相對人非友善父母,目前之會面交往,亦僅係相對人為應付本件訴訟勉為其難所做出之暫時妥協,若日後由其擔任主要照顧者,難以排除其不會設法阻礙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甲○○會面交往。

(七)對比相對人之作法,若日後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之主要照顧者,聲請人必定同意相對人得委託其家人代為接送,並隨時歡迎相對人或其家人打電話與未成年子女甲○○進行會面視訊聯絡感情,且縱於非法院所酌定之會面交往時間,若相對人一家有其他家族慶祝活動(如:爺爺、奶奶、姑姑、爸爸生日等),聲請人亦同意讓未成年子女甲○○前往參加同歡,聲請人希望能讓未成年子女甲○○不因父母離異而受到任何影響,同時也希望未成年子女甲○○能享受父母雙方家人之疼愛與關心,是聲請人顯然較相對人能提供更具彈性且更友善之會面交往方案,為最適任保護教養之角色。

(八)聲請人較相對人更適任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之主要照顧者及監護權人:

1、聲請人擔任才藝老師,並自行開創才藝教室,因聲請人之工作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5點至晚上8:30;星期六早上9點到下午5點;星期日為公休日,為求能於工作時也能隨時照看未成年子女甲○○,並提供其更好的陪伴及成長環境,已承租並搬至更大且更舒適之才藝教室(50-60坪左右),並於才藝教室內特別準備一間未成年人甲○○專屬之嬰兒房,平常休息時間,聲請人得選擇於住家,專心陪伴未成年人甲○○成長(如陪伴拼圖、看故事書、玩積木、繪圖板、玩玩具等),若於工作時間,聲請人亦可將未成年人甲○○帶至才藝教室,委由聲請人母親於專屬嬰兒房內陪伴、照顧,並於課堂休息時間抽空照看未成年人甲○○,並待未成年人甲○○再長大些,委由聲請人母親於聲請人上課時,將未成年人甲○○一起帶至聲請人課堂上,一同與其他小朋友一起學習才藝(如:鋼琴、幼兒美術、兒童美術、素描、水彩、油畫、幼兒黏土、插花花藝),聲請人為愛子心切之母親,提起本件聲請,僅是單純希望能竭盡所能陪伴未成年人甲○○成長,實在不解何以相對人能將聲請人一切的付出,醜化為獲取相對人身為人父本應支付之扶養費?且相對人大多時間均在外工作,僅能將未成年人甲○○丟由其母照看,而其母工作繁忙(必須為家族公司處理公司大小事及帳務問題),其僅能將未成年人甲○○丟至嬰兒車內,讓其孤獨玩耍,根本無暇全心照顧與陪伴,因而導致幼子經常摔倒受傷,未成年人甲○○目前僅為1歲多之嬰幼兒,時刻均迫切需要母親之陪伴,且若未成年人甲○○能自行選擇,豈會選擇大多數時間看不到母親,而由奶奶帶至公司放置於嬰兒車自行孤獨玩耍,而放棄留在母親身旁,由母親隨時陪伴照顧長大,且兩造均是由各自母親照顧長大,為何只顧及自己的仇怨,而不願設身處地為未成年人甲○○利益著想?是懇請鈞院能考量上情,讓隨時均能陪伴照顧未成年人甲○○之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及監護權人,以維護未成年人甲○○最佳利益。

2、因聲請人從事幼兒教育工作,經常與學生家長一起分享育兒經驗,其也經常邀約聲請人攜子共同參與親子活動,如:公園遊玩、奇美博物館戶外野餐、台南市立美術館知性之旅、水交社文創園區參加舉辦的各類藝文活動、露營、動物園遊玩、媽媽們一起輪流說故事、或即興讓孩子裝扮表演話劇,或於聖誕節時與其他小朋友一同交換禮物、唱唱跳跳音樂體驗營,對此聲請人希望能待疫情較為穩定,並在防疫安全之前提下,讓幼子能參與上開活動,相信這些活動都能讓幼子擁有無法取代之童年回憶,並能培養良好社交互動能力。

3、相對人已多次讓未成年人甲○○摔倒受傷,足見相對人從不重視未成年人甲○○之安全,且也無心力隨時照看未成年人甲○○,對此懇求鈞院能考量未成年人甲○○之安全,能准予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甲○○之主要照顧權人及監護權人,聲請人必定會比相對人更加謹慎照看未成年人甲○○,並竭盡所能陪伴未成年人甲○○成長。

4、最後聲請人亦有針對為何提出此聲請之目的、對幼子未來教養及周圍居住環境、對相對人家中之天井安全性提出質疑,供鈞院參酌。

(九)觀諸相對人所提出之答辯狀,即不難看出,相對人並不重視未成年人甲○○目前之需求,僅考量自身對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之怨恨與誤解,並不斷編撰不實之事,企圖醜化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足見相對人並非友善父母,若由其擔任未成年人甲○○之主要照顧者及監護權人,於未來其必定會設法阻礙未成年人甲○○與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探視之權利,並會設法醜化聲請人及聲請人父母之形象,而必定會嚴重影響幼子之身心發展。

1、音檔是事實完整的呈現,絕非相對人所辯斷章截取或捏造之情,音檔可證聲請人曾不斷要求回家照顧未成年人甲○○,而是相對人及其家人拒絕讓聲請人照顧。且聲請人提出音檔之目的,除為證明相對人母親拒絕讓聲請人返家照顧幼子外,另僅為證明相對人已無意願再與聲請人維持婚姻,然現兩造既已離婚,希望相對人能儘早放下過去的是非、誤會,專心將重心放置於如何讓未成年人甲○○獲得更好的陪伴與生活,實不應整日只顧個人誤解、仇恨,而不思未成年人甲○○之成長及利益。

2、相對人平日均需外出工作,而其母亦須外出工作,幼子自出生後到六月餘均由聲請人親餵母奶,也是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聲請人每天照顧幼子長達14個小時,假日更是24小時照顧,是相對人辯稱,幼子自出生後均由相對人及其母親照顧撫養云云,顯屬謊言。

3、相對人辯稱,聲請人先前即委由相對人之母將幼子帶至公司照看云云,亦屬謊言:因相對人父母開設贔騰企業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塑膠原料,聲請人曾聽其父母提及,進入核心廠區內需戴N95口罩,否則空氣中充滿了化學毒性,恐會影響身體健康,因此於幼子出生後聲請人即擔心工廠空氣品質惡劣,會嚴重影響幼子身體健康,因而堅決反對讓相對人父母帶至工廠照看,但因當時相對人父母態度強硬,逼迫聲請人必須同意讓其帶至工廠照看,為此相對人及相對人父母還在聲請人坐月子第11天,以公婆身分命令聲請人必須從三樓走到一樓來,足足對聲請人口頭教育三個多小時,絲毫不顧聲請人當時甫生產後,身體虛弱、生產的傷口疼痛,因聲請人在夫家孤立無援,縱使反對,亦無法改變相對人父母之決定,對此相對人明知工廠生產塑膠製品,空氣品質不佳,卻仍不顧幼子身體健康,任由其母將幼子帶至工廠,實屬不該。

4、相對人辯稱,聲請人書狀所附證據均係聲請人有意精心編制,此實相對人之被害妄想症,因聲請人對於相對人之私生活毫不關心,瀏覽其臉書僅為確認其有無專心陪伴幼子,孰料,瀏覽後竟只看到相對人與現任女友約會照片,且從相對人收到書狀後迅速刪除臉書所有與林小姐之交往約會照片、撤銷其與林小姐於2022年5月27日穩定交往狀態,及全面封鎖聲請人全家人,均可證明相對人作賊心虛,相對人並未花費心思照顧幼子,只將照顧幼子之責任丟由其母負責,不顧其每日照顧時間已不足2小時,還將心思放置於新女友約會、吃吃喝喝,何以不顧於幼子之最佳利益,將幼子由有心力且願全心全意照顧幼子之聲請人擔任幼子之主要照顧者及監護權人。

5、相對人稱聲請人個人支出已相當龐大,實屬不實,對此訪視員報告更不該僅憑相對人不實陳述,據以認為聲請人有此情形:聲請人才藝教室學生目前約有40人,每月收入約有8~9萬元,扣除房貸、才藝班房租,尚有能力扶養幼子,反觀相對人工作不穩定,三年來已換過四個工作(1.成大助理.2.夏恩美語半年.3.自家工廠幫忙不到一年.4.準備公家考試沒有錄取.5.現在的工作在布袋是一年一聘),收入隨時會影響,且相對人上班時間為早上7點出門至布袋,晚上5~6點下班回到臺南,顯然不具彈性,並無法如聲請人一般能時刻陪伴照看幼子。

(十)聲明:

1、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甲○○權利義務均由聲請人單獨行使及負擔。

2、相對人應自本裁定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成年止,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扶養費新臺幣(下同)10,000元。如不足一月者,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日數之比例計算。如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六個月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

二、相對人則以:

(一)鈞院委請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訪視兩造,但該協會似未斟酌兩造甫於109年10月10日結婚,並於於111年7月31日生有未成年長子甲○○,但聲請人却於兩造甫結婚後僅逾1年4月即111年2月22日即主動提起離婚之請求,顯見其主觀上已不重視與相對人間之婚姻關係,實難期其僅憑前開協會之一次訪視,即可認其得盡法定代理人之職責。而相對人原本想維持與聲請人間美滿的婚姻關係,但見聲請人之態度冷漠,又不思己過,以莫須有之名義諉諸於相對人之父母責令負兩造婚姻之破綻責任,令相對人相當痛心,因而於111年4月27日鈞院行調解程序時無奈同意與聲請人離婚,前後僅維持1年6月餘之婚姻關係,此非相對人與聲請人結婚共組家庭之本意,是以聲請人得否能適任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不能無疑。

(二)況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11年2月13日晚上7時及111年2月16日晚上9:30之錄音譯文,是否為聲請人斷章截取不得而知,此觀其譯文所標示之時間並不連貫,應可推知聲請人有斷章截取之情形。再審視聲請人所提出之該兩次譯文內容,明顯看出相對人之父母○○○及○○○對於聲請人無故離家並搬清衣物、金飾及首飾之不尊重,多次表達長輩之不悅情緒,聲請人雖藉口要與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甲○○同睡,但事前既無通知相對人,觀其到達相對人住所時間已非年僅6月餘之甲○○之正常作息時間,且如僅單純欲返家陪同甲○○同睡,何須事先備妥錄音設備錄音?顯非情理之常。足見相對人並無返家照顧未成年長子甲○○之真意。又未成年長子甲○○自出生後即由相對人及其母照顧扶養,聲請人以其在外有工作為由,將未成年長子甲○○交由相對人之母親扶養,可見聲請人並未如同一般媽媽一樣全職扶養甲○○,甲○○並無非由聲請人照料不可之理由,而甲○○自出生起即由相對人與母親扶養,如同一般幼兒般的快樂無憂地成長,而聲請人個人之支出已相當龐大,已經其在LINE表明清楚,前開訪視報告徒憑聲請人無證據之陳述,即認其經濟上足以照護甲○○,已嫌率斷,而不真實。再者,聲請人母親雖無工作,但個性粗暴,此觀其母常僅聽聞聲請人單方訴說,即毫無緣由地電話質問相對人父母,又從未單獨照料過甲○○,實難期能妥善照料甲○○,可見從家庭支援能力而言,相對人自然較聲請人為優,且相對人及家庭之經濟能力又優於聲請人,可見如由相對人照料甲○○較符合甲○○之最佳利益。

(三)兩造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於未成年長子甲○○年僅1月餘(110年9月10日)及6月餘(111年2月8日)時,聲請人即二次無故離家,而將衣服、金飾及首飾等物清空搬離,並置甲○○於不顧,顯有惡意遺棄甲○○之事實,可見其任性而為。前開訪視報告似未見聲請人於兩造所生未成年長子甲○○年僅1月餘及6月餘即無故離家,置甲○○於不顧之事實;而訪視報告對於相對人於訪視時提出如此質疑,亦未見一詞,且無視相對人何以同意調解離婚之不得已心境,未見聲請人視婚姻如兒戲之輕蔑態度,遽認相對人為不友善父母,顯見該訪視報告偏頗聲請人。況且,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態度如何?非可等同照護兩造所生長子甲○○之主觀態度,是以如由聲請人任未成年長子甲○○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將非未成年長子甲○○之最佳利益。又前些時日相對人之母染疫,為保護甲○○乃商請聲請人多照顧甲○○幾天,但甲○○帶回後,適應力變得脆弱,缺乏安全感,需要家人緊抱,否則常無預警地驚慌,常要多花時間安撫讓他穩定適應環境,所以現階段實不適合由兩造隔月行使或負擔對於甲○○之權利義務。如此,徒然增加甲○○適應環境之困難度,並非利於甲○○之照護方法。因此,如再考量甲○○自出生即由相對人及母親負責扶養照顧事宜,可見相對人之資力、環境及家庭支援能力,必有較聲請人為優之相當能力照顧未成年長子甲○○,始為對於甲○○之最佳利益。為未成年長子甲○○之最佳利益之審酌,酌定相對人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長子甲○○之權利或義務。聲請人則維持現狀與未成年長子甲○○之會面交往方式,既可顧及其與未成年長子甲○○相處之需求,又可陪同甲○○無憂的成長,將為現階段未成年長子甲○○之最佳利益。

(四)聲請人雖主張由其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長子甲○○之權利義務云云。然查:

1、聲請人於上開書狀及起訴狀所舉各事由均非真實,而其上開書狀所附證據係經其有意地精心編製,又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違反,並無法治之觀念,在兩造無婚姻關係之狀態下,限制甚或以此指摘相對人無法完全顧及未成年長子甲○○之需求,乃其主觀的幻想或臆測,意在限制相對人之正常交友情事,顯見其武斷、負面價值觀之人格偏差,自我情緒之管理不佳。則若相對人有交往對象無法完全顧及甲○○之需求,而聲請人係78年11月16日出生,尚屬年輕,而且來日方長,何能謂其在甲○○成年前不會遇到良好之對象而另組家庭?斯時聲請人又如何可完善照顧甲○○?聲請人能否保證必不致發生社會上經常出現的未成年人受兒虐之情形?果爾,何能期待聲請人必會對兩造所生長子甲○○為無微之照護?足見聲請人以上開理由在指摘相對人之同時,自己亦陷於其所指摘之困境。又何能妥善的照護甲○○?

2、相對人自未成年長子甲○○出生後,即以拍照之方式紀錄甲○○之成長情形,此項關於甲○○成長之甜蜜珍貴之照片,在相對人之住家俯拾即是,從未思及提出作為訴訟紛爭之解決手段或憑據,如鈞院認相對人應提出相關之照片,相對人當遵示提出。反觀聲請人不顧未成年長子甲○○成長之過程,刻意拍照並提出作為證據使用,顯見聲請人的虛假,並未立於保護未成年長子甲○○之立場恣意而為,又何能期待其照護未成年長子甲○○會是對甲○○之最佳利益?

3、聲請人誆稱係被相對人趕出家門,顛倒是非。聲請人另謂:聲請人係因不堪相對人一家長期語言侮辱及精神虐待,被迫於111年2月8日暫回娘家,原意僅單純希望給予雙方冷靜思考空間,待雙方1-2日冷靜後再行溝通,從無相對人所辯欲離家出走、拋夫棄子之意云云,復與其所述遭相對人趕出家門云云不符。且如僅欲冷靜思考,何以其離家出走之翌日即由其父母將其置於共同住所之衣服、金飾及首飾等物清空搬離?則謂聲請人惡意遺棄甲○○之事實,並非無據。相對人耿耿於懷者乃聲請人無端離家出走置未成年長子甲○○於不顧,此種心情的投射僅係對於聲請人毫無家庭觀念的不諒解,並非表示相對人對於甲○○之照護有絲毫的怠慢,自不能以相對人對聲請人的不諒解,逕認為相對人對於甲○○為不友善之父親。

4、聲請人既謂未成年長子甲○○因年幼無知,於探索之際最容易發生磕、碰、摔倒、誤食、噎到等危險云云,而未成年長子甲○○係110年7月31日出生,僅一年二個月餘,而其生性好動,既喜探索嘗試,則不小心碰撞嬰兒床或玩具而受輕微之撞傷,乃所常見的日常。實不能謂由聲請人全日呵護即可避免。是以甲○○因探索或好動而受皮肉之傷,實不能歸咎係相對人不為照顧所致。再者,聲請人既稱甲○○自出生即由其照護云云,則甲○○之體重是否明顯過輕,聲請人本應負其責任,何況,聲請人與相對人身體並非肥胖,甲○○遺傳聲請人與相對人之基因而身顯削瘦,實不能諉過於相對人之照顧有何問題,可見聲請人不明未成年長子甲○○之遺傳基因,而謂甲○○之體重明顯過輕云云,係無中生有憑己意臆測造成,當不足認其適合照顧甲○○。

5、聲請人聲證8所示照片已涉及第三人之隱私,雖其狀稱係相對人於fb所po之照片云云,然而縱係fb之資訊,但該資訊僅供人瀏覽,該當事人並未同意聲請人利用。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條之規定,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聲請人既不尊重該當事人之權益,而該當事人又未同意由聲請人利用,且該資料又與本件定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無關,已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之規定,似涉有同法第41條所定之刑事責任。顯見聲請人毫無法治觀念,又自以為是的態度偏差,自難認其能照護教育好未成年長子甲○○?

6、又相對人之母工作係在低污染工業區,道路花木扶疏,公司之對面前身為國際高爾夫球練習場,右邊僅一路之隔之住宅區,環境優雅,有被證3照片一張為證。聲請人先前即委由相對人之母親在該公司照顧甲○○,別無意見或爭執。及至本件聲請,始謂公司位於工業區,空氣品質不佳云云,顯以無關之事證醜化相對人照護甲○○之能力,足見其所述非真。

(五)聲請人聲請相對人每月給付10,000元,並未舉出該10,000元如何算得?是否符合民法第1119條所定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之要件,是其遽爾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10,000元云云,自屬無據。況且,聲請人於前開協會社工訪視報告自稱其每月收入約80,000元至90,000元不等,扣除其每月房貸、工作室房租、保險費及日常開銷,收支尚屬平衡等情,可見聲請人具有優渥之經濟資力足以扶養甲○○,而甲○○年僅1歲2月餘,需求者不多,則聲請人又請求相對人每月給付10,000元云云,顯已逾民法第1119條所定之程度。退言之,若謂其資力不足扶養甲○○,顯見聲請人不適宜行使或負擔對甲○○之權利義務,然其一方面要爭取行使或負擔對甲○○之權利義務,另一方面又要求相對人每月給付10,000元之扶養費,顯置其無力扶養甲○○之事實於不顧,則從此點應可認定聲請人無能力扶養甲○○,自非對甲○○之最佳利益的考量。何況,相對人與聲請人已離婚,對聲請人並無法定扶養義務,而聲請人竟聲請相對人應按月給付其扶養費10,000元,顯屬無據。

(六)平心而論,從前開協會社工所為訪視報告所載,相對人之經濟狀況顯然優於聲請人,相對人亦深覺聲請人受疫情之影響而減少收入,不捨甲○○如由聲請人監護,可能不似由相對人扶養之無憂無慮,故從調解開始即表明願行使或負擔對甲○○之權利義務,並不需由聲請人分擔任何費用,及至目前為止仍為相同之主張,但均為聲請人所拒,真不知其所想為何?何況,聲請人於兩造甫結婚後僅逾1年4月即於111年2月22日以莫須有之事由主動提起離婚之請求,顯見聲請人毫無家庭倫理觀念,再觀其又向相對人要求給付每月10,000元扶養費,顯見其心態著重在要求相對人每月給付其10,000元,已置對未成年長子甲○○健康成長之基本要求於不顧,自不適合行使或負擔對甲○○之權利義務。

(七)綜上理由,足認聲請人並無照護未成年長子甲○○之本意及能力,其主張單獨照護甲○○之事證空洞又不切實際,顯不適合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於未成年長子甲○○之權利或義務。

反觀,相對人對於未成年長子甲○○之教養,已擬妥週詳之[教養計劃書],逐步有次序地開展對甲○○之教養計畫,依該[教養計劃書]所規劃之進程,顯可使未成年長子甲○○獲得良好之照護,而相對人定當對甲○○為適當之照顧及教養,陪伴甲○○健康的成長,以補足甲○○需要的家庭溫情,符合甲○○之最佳利益,懇請酌定由相對人單獨行使或負擔對未成年長子甲○○之權利或義務等語,資為抗辯。

(八)聲明:聲請駁回。

三、經查:

(一)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原為夫妻,並育有未成年人甲○○(110年7月31日生),嗣於111年4月27日兩造經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156號離婚等事件調解離婚等情,有兩造戶籍謄本,及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156號調解筆錄附卷可稽,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酌定行使負擔未成年人甲○○權利義務之人,即屬有據。

(三)又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兩造,所得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為:「1.親權能力評估:兩造健康狀況均無異常,均具備穩定工作與親屬資源,雙方可親自負擔未成年人-甲○○照顧教養責任外,經濟收入可負擔照顧開銷,亦有合宜協助照顧者,協助兩造分工未成年人-甲○○照顧事務,減輕兩造獨立扶養未成年人-甲○○照顧壓力,另就兩造個別過往投入照顧事務與親職能力而言,雙方過往均有參與未成年人-甲○○照顧事務,對未成年人-甲○○作息有一定程度了解,評估兩造可滿足未成年人-甲○○基本照顧需求。2.親職時間評估:兩造工作時間外均可親自投入未成年人-甲○○照顧事務,可滿足未成年人-甲○○照顧與情感關懷需求外,雙方亦均有合宜協助照顧人力,輔助補充兩造親職時間,評估雙方均有充裕親職時間,且可滿足未成年人-甲○○基本照護需求無虞。3.照護環境評估:兩造均具有長期且穩定居住所,住家環境未見有明顯不利未成年人-甲○○成長處,皆可依未成年人-甲○○發展所需進行規劃,能提供未成年人-甲○○足夠活動空間,雙方日後照護環境均屬合宜。4.親權意願評估:聲請人主張其工作時間彈性,親職時間充足,均可投入未成年人-甲○○照顧事務,故聲請人有意爭取單方行使未成年人-甲○○親權,而相對人則認為聲請人與其親屬情緒控管能力欠佳,擔心聲請人與其親屬不當言行會影響未成年人-甲○○身心發展,故相對人將積極爭取擔任未成年人-甲○○親權人,雙方履行親職之意願與態度皆屬積極。5.教育規劃評估:

未成年人-甲○○現階段仍以照護需求為主,兩造對未成年人-甲○○照顧規劃均屬合宜,也可納入同住親屬作為協助照顧人力,減輕兩造照護未成年人-甲○○壓力,雙方亦針對未成年人-甲○○各發展階段規劃所需教育資源,整體照護與教育規劃未有不妥之處。6.未成年子女之綜合評估:

未成年人-甲○○現約9個月大,未具備口語表達能力,觀察未成年人-甲○○衣著整潔,外露四肢未有明顯受傷痕跡,初步評估基本受照顧狀況尚可…綜上所述,兩造健康狀況無礙能親自負擔未成年人-甲○○照顧事務,經濟能力可提供未成年人-甲○○合宜成長環境,且雙方親屬資源亦可作為合宜協助照顧人力,協助兩造減輕照顧未成年人-甲○○負擔與壓力,就未成年人-甲○○照顧分工情形而言,雙方過往皆有參與未成年人-甲○○照顧事務之經驗,可滿足未成年人-甲○○基本生活所需無虞。惟兩造現面臨婚姻存續議題,對協助未成年人-甲○○面臨兩造離異情境之準備仍屬不足,相對人現仍因兩造婚姻關係緊張,對聲請人仍存有負面情緒,進而影響相對人在促進非同住方與未成年人-甲○○會面交往之積極性,相對人非友善父母態度恐不利未成年人-甲○○未來維繫與聲請人間之互動,而聲請人未能顧及未成年人-甲○○作息,執意履行探視權利,顯見兩造均有不利未成年人-甲○○受照顧權益之處,現階段均未具備單獨行使未成年人-甲○○親權之能力,故假使兩造關係不再,在未成年人-甲○○親權行使部分,建議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之,雙方均以一個月為單位輪流照顧,非主要照顧者於單數周周五至周日與未成年人-甲○○會面交往。

另就兩造親權能力之提升,如法院認為適當,應勸諭兩造參與親職教育課程,協助兩造學習擔任合作式父母,相互補充彼此親職資源,並調整對未成年人-甲○○親職照顧狀況,藉此延長觀察兩造學習友善父母之情形,待未成年人-甲○○就讀國小之際由較具友善父母態度方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另行協商會面交往方式」等語,有該會111年4月29日南市童心園(監)字第11121291號函檢送之酌定親權與會面訪視報告於本院111年度司家調字第156號卷可參。

(四)本院綜核全情及前揭訪視報告之結果,認兩造均有不利未成年子女甲○○受照顧權益之處,現階段均未具備單獨行使未成年人甲○○親權之能力,而兩造親權能力與親職時間均可滿足未成年人甲○○基本照護需求,照護環境亦均屬合宜,且未成年人甲○○目前年幼,尚無就學問題,況兩造均居住臺南市區,相距不遠,宜由兩造維持共同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除可確保未成年子女甲○○受父母共同參與其成長發展之權利,並可使兩造學習擔當合作父母之角色,此亦可避免父母一方因照顧子女過份勞累而他方卻與子女疏離之結果,為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考量,並期兩造能協力創造理性、和諧之環境,共同維護未成年子女之最大利益,本院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兩造共同任之為宜,並基於上開之理念,責由兩造輪流照顧,並酌定兩造就本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共同行使或負擔之具體內容及方法如附表所示。至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扶養費部分,係以聲請人單獨行使子女親權為前提,與本院判命兩造共同行使親權之情形不合,自難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附表:

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之權利義務由兩造共同行使負擔期間,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之具體內容及方法如下各點所列:

一、由兩造以每月為一週期,輪流帶養甲○○,其接送方式由該週期應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之父母一方,於同住期間始日上午7至9時之間,前往他方住所接回子女,並於同住期間之末日下午7時至9時之間將子女送回他方住所。兩造於接、送子女前2日,應再互相聯絡確認相關細節及子女應備物品及證件,如常用藥品、健保卡等。

二、特殊節日:

(一)每年之母親節,如無特別約定,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共渡,每年之父親節,如無特別約定,由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共渡。如遇兩造自己或未成年子女生日,由兩造自行協調。

(二)農曆春節期間之單數年,於每年之農曆除夕當日上午9時起至正月初三下午8時止,未成年子女隨同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過年,其餘年假時間(以政府機關公布日為準),未成年子女隨同聲請人及聲請人家人過年。農曆春節期間之雙數年,於每年之農曆除夕當日上午9時起至正月初三下午8時止,未成年子女隨同聲請人及聲請人家人過年,其餘年假時間(以政府機關公布日為準),未成年子女隨同相對人及相對人家人過年。上述農曆春節期間的內容及方法,與上列第一點所示的內容及方法,兩者不併行(即農曆春節期間是獨立於上列第一點兩造輪流帶養1月之外的內容及方法)。

三、上列第一點及第二點期間,不與未成年子女同住之一方,在不影響本件未成年子女正常作息下,得以如下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一)於單數週週五至週日前往未成年子女甲○○所在處所與甲○○會面,並得接甲○○外出照顧,接送方式為由探視之一方於週五晚間7至9時之間,前往他方住所接回子女,並於週日晚間7時至9時之間將子女送回他方住所。

(二)探視之一方應於2日前通知他方,並約定確切到達時間,他方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絕。

(三)探視之一方如超逾約定時間半小時未到達,則取消當次之探視,他方及甲○○均無須等候。

裁判日期:2022-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