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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62號聲 請 人 ○○○ 住○○市○○區○○路0段000巷0號代 理 人 鄭植元律師

王又真律師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侯捷翔律師程序監理人 吳月琴諮商心理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吳月琴諮商心理師為未成年子女甲○○之程序監理人,並由兩造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各預納程序監理人酬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

理 由

一、按就有關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當事人,法院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於必要時亦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程序監理人;法院得就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所屬人員,或律師公會、社會工作師公會或其他相類似公會所推薦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並有處理家事事件相關知識之適當人員,選任為程序監理人,家事事件法第109條、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未成年子女雖非本件當事人,然本件事涉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確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保障其表意權,及為妥善安排相關之照護及探視等事項,本院認有為其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必要。經本院徵詢結果,吳月琴諮商心理師業已表示同意受任協助,本院審酌吳月琴諮商心理師為中華民國心理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推薦,經司法院遴選造冊之程序監理人,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背景,深具經驗並陳明願擔任本件程序監理人,足認其為適當之人選。爰按上揭規定,依職權選任吳月琴諮商心理師為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之程序監理人。此外,本院為使程序順利進行,茲依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5項及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併諭知本件程序監理人報酬應由兩造先行分別預納新臺幣15,000元,爰裁定如主文。

三、此外,程序監理人基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及專業立場,宜儘速與兩造、未成年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員會談,以瞭解未成年子女之生、心理狀態、目前受照顧及與兩造之互動狀況及兩造之就親權之態度、可行之探視權方案等,進行專業評估後提出書面報告供本院斟酌;兩造亦均應配合程序監理人進行會談,如經本院查悉一造有無故不配合程序監理人之情事者,此部分亦將作為審酌該方是否適宜擔任本件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重要參考,併予敘明。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裁判日期:202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