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91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代 理 人 柯佾婷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應徵收費用1,000元,此觀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自明;又前揭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具狀追加聲明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代墊扶養費新臺幣28萬元,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2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