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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2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4號

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25號抗 告 人 甲○○ 住○○市○○區○○○街00號0樓之0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2 月2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495 條之1 第1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裁判日期:2023-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