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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22號聲 請 人 甲○○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代 理 人 余○○相 對 人 乙○○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聲請人於民國000年0月0日接獲○○基金會來文告知,○○基金會已無法執行000年家親聲抗字00號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已無其他常態性方案可會面交往。

(二)經查,聲請人按000年家親聲抗字00號之和解筆錄執行三次,執行結果如下:

⒈000年0月0日○○基金會以大兒子丁○○班上同學確診為由

,將預訂於000年0月0日舉行的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之會面交往取消。

⒉000年0月00日○○基金會以大兒子丁○○須參加國中會考

為由,將預訂於000年0月00日舉行的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之會面交往取消。

⒊000年0月00日當日,大兒子丁○○不滿相對人禁止聲請

人、大兒子丁○○和小兒子丙○○父子三人會面交往期間有任何拍照行爲,聲請人為維護未成年子女權益提出抗議,○○基金會遂將000年0月日當日舉行的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之會面交往取消。

(三)復查,○○基金會連續2個月無法完成法院交辦事項,最後因自知理虧,向法院回文無法執行000年家親聲抗字00號未成年子女監督會面交往,導致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已長達7個月未會面交往。

(四)另查,000年家親聲抗字00號兩造和解方案,不符合「最大接觸原則」,造成丁○○與丙○○兩兄弟相處時間過少,丙○○與其他親人相聚時間亦過少,最佳利益被剝奪。

(五)再查,兩造和解時所訂之會面交往方案缺漏如下:⒈監督會面並非永遠都是免費,當兩造有一方無法負擔

監督會面所需費用時,未成年子女丙○○與親人會面交往之權利立即遭受剝奪,會面將往方案將形同虛設。⒉監督第三方擁有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所賦予的「退

避權」,一旦監督者編理由動用「退避權」,未成年子女丙○○與親人會面交往之權利立即遭受剝奪,會面交往方案亦有完全無法執行形同虛設之虞。如:聲證一即是監督者編理由動用「退避權」之案例。

⒊監督第三方受勞基法保護,得假日不提供服務,當監

督第三方假日不提供服務時,未成年子女丙○○與親人會面交往之權利立即遭受剝奪。

⒋找不到願意接案子的監督第三方,未成年子女丙○○與親人會面交往之權利立即遭受剝奪。

⒌原監督第三方中途不提供服務,下任監督第三方又無

法銜接時,未成年子女丙○○與親人會面交往之權利立即遭受剝奪。

⒍監督第三方立場偏頗兩造其中一方,導致未成年子女

丙○○與親人會面交往之權利受損。如:000年0月00日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之會面交往被取消即是。⒎丁○○與丙○○兩兄弟會面交往方式綁在一起執行,亦不

符合「最大接觸原則」,且因兩兄弟生活作息有所差異,易造成當兩兄弟其中一人無法執行會面交往時,另一人易跟著無法執行會面交往。如000年0月00日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丙○○之會面交往被取消即是。

⒏原會面交往方式交付地點有兩處違反不變動原則,應

統一於大兒子丁○○與小兒子丙○○最熟悉的交付地點(○○市○○區○○派出所)來作為子女交付地點。

⒐兩造和解時所訂之會面交往方案之缺漏,造成聲請人

與未成年子女余紹未會面交往不穩定,斷斷續續無法延續親情,破壞親子互動的持續性、不變動的親情行為,對父子情感、兄弟情感之維繫毫無益處,切斷未成年子女丙○○與親人探視會面交往的最大原則、損害未成年子女丙○○的最大親權陪伴之利益,這與未成年子的最大利益相悖。

(六)並無報告明確指出未成年子女丙○○必須繼續以監督會面交往方式才能與親人見面,相對人要求監督會面無報告可以支持,依法亦無據。

(七)綜上所述:兩造雖於000年0月00日在○法官主持下達成和解,但因開庭時間倉促,包括○法官在場之所有人,並無法當下察覺會面交往方案之弊病與缺漏,要一次就制定出符合未成年子女丙○○最佳利益之會面交往方式實在是力有不逮,因此只能再勞煩法官能夠幫忙未成年子女丙○○,酌訂一份最符合未成年子女丙○○最佳利益之會面交往方式。聲證二為聲請人依公版會面交往方案配合兩造實情所整理出來之未成年子女丙○○會面交往方案一併上呈法官參閱。

(八)聲請人跟小孩沒有保護令問題,聲請人也不是殺人犯,聲請人不同意「漸進式會面」與「監督會面」,因為「漸進式會面」與「監督會面」不符合「平等原則」,亦不符合憲法釋字第593號解釋理由書與憲法釋字第694號解釋理由書所釋明之精神。

(九)聲請人不同意「家事調查官」與「家事社工」介入調查,因為調查曠日費時,聲請人母親已將近6年未見到自己心愛的小孫子,法官您覺得老人家可以再等多久?⒊聲請人已上過親職教育課程,聲請人是探視權被侵害的一方,聲請人不同意繼續參加親職教育課程,應該上課的是扮演加害者的相對人。

(十)000年0月00日相對人向○○基金會要求禁止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時拍攝親子照片與小孩成長紀錄片,相對人這種要求禁止拍照攝影的無理要求,已經明顯限制人民自由權,勵馨基金會因擔心觸犯刑法妨害自由罪才不予以受理,無奈之下也取消當日聲請人的會面交往。

(十一)聲請人請求法官要求相對人說明於000年0月00日是要阻卻聲請人何種不法行為,不然為何要向勵馨基金會提出禁止拍照攝影這種限制人民自由權的要求。

(十二)相對人因害怕聲請人與小兒子丙○○還有大兒子丁○○父子三人互動良好、和樂融融的會面交往畫面讓法官您看到,那這樣相對人所主張的「聲請人無法與小兒子丙○○相處」的謊言便會戳破,才會那麼積極的向○○基金會要求禁止聲請人於會面交往時拍攝親子照片與小孩成長紀錄片。相對人禁止聲請人拍照攝影意欲為何?相信法官您審理案子的經驗豐富,必定暸然於胸。

(十三)聲請人另懇請法官傳喚000年0月00日○○基金會負責會面交往的社工來與聲請人及相對人當庭對質,法官即可明暸相對人確實有向○○基金會提出限制聲請人自由權的無理要求。

(十四)相對人明目張膽阻擋探視,意圖切斷聲請人與小兒子丙○○親情,法官您難道要漠視不管嗎?⒈○○基金會因疫情因素不願再檐任監督會面的監督者

,導致兩造之和解筆錄載有探視方式,但實質上探視方式已名存實亡,毫無執行可能,○股000年家親聲抗字第00號法院又結案了,相對人沒公權力介入就不給聲請人看小兒子,所以聲請人又來了,找法官幫聲請人解決探視小孩的問題。

⒉相對人答辯狀之訴求為駁回聲請人之酌定探視聲請

,若法官果真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人要如何探視小兒子丙○○?相對人之駁回訴求不算阻擋探視嗎?難道要放任相對人切斷聲請人與小兒子丙○○親情嗎?

(十五)有些件事法官您可能沒注意到:⒈大兒子與相對人的會面交往就沒什麼問題,兩造也很少因為大兒子的探視問題上法院。

⒉小兒子與聲請人的會面交往就問題一堆,兩造常常因為小兒子的探視問題上法院。

⒊大兒子沒被帶離家,是不是就沒這些問題,小兒子

被帶離家就問題一堆,法官大人,相對人的教養與態度是不是有問題?⒋相對人不生事,聲請人也不會來,是相對人叫聲請人要看小孩來跟法官說。

(十六)小兒子有愛父母與父母相處的權力,小兒子的自然權力不能因為兩造離婚而有所改變:

⒈小兒子的自然權力是天生,他一生下來就有的,只

是小兒子未成年,目前暫由相對人主張及保護權力。

⒉小兒子有愛父母與父母相處的權力,小兒子本就需

要父母同時的愛,這是不能剝奪權力。不管兩造有沒有離婚,都不能影響這個自然權力。

⒊小兒子丙○○仍需父母摯愛與關懷,以促使其人格正

常發展,父子間親情屬自然之人倫天性,未成年子女丙○○與父親(聲請人)維繫親情之需求不可剝奪,相對人乙○○不應藉故阻擋未成年子女丙○○與父親(聲請人)親情維繫,甚而影響未成年子女丙○○親情維繫與人格正常發展。

(十七)綜上,相對人於答辯狀之駁回聲請人之酌定探視聲請訴求,是阻擋探視、違背人倫、侵害小兒子的自然權力,更是導致小兒子人格無法正常發展的訴求,這不是一個友善父母會提出的訴求,相對人不願作個友善父母不言而喻。

(十八)並聲明:⒈聲請人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丙○○會面交往方式。⒉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相對人則以:兩造間業已於000年0月00日經鈞院00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00號和解成立,聲請人得依該和解筆錄附表所載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丙○○會面交往。惟兩造首次依和解筆錄附表所載方式於○○基金會會面交往時,因聲請人方拒絕配合○○基金會指引步驟進行會面交往,導致該次會面交往中斷,且○○基金會因而辭去輔導兩造會面交往之職務,致使兩造無法繼續依和解筆錄附表所載方式進行會面交往,而可歸責於聲請人。上開和解筆錄有確定判決之效力,現聲請人再次聲請改定其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實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且無法補正,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請求予以駁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本件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育有長子乙○○(00年0月00日)、次子丙○○(000年0月00日生),兩造於000年0月00日經本院000年度司家調字第000號調解離婚成立,並協議未成年子女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丙○○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相對人任之,兩造得依調解筆錄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嗣兩造間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等事件,兩造於000年0月00日經本院00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00號和解成立,聲請人得改依該和解筆錄附表所載之方式與丙○○會面交往。惟聲請人就其與丙○○之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甫與相對人和解成立,即拒不履行和解內容,而聲請改定其與丙○○之會面交往方式,經本院000年度家親聲字第000號裁定駁回聲請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核閱綦詳,堪予認定。

四、又查兩造和解成立後,均應受和解內容拘束,依約履行,不容聲請人片面反悔拒不履約,茲聲請人於甫和解成立即因不滿和解內容而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經本院000年度家親聲字第000號以聲請人之聲請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裁定駁回聲請,該案甫於000年0月00日確定,聲請人隨即又於000年0月00日再次主張和解時所訂之會面交往方案有缺漏而提出本件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之聲請,聲請人所為顯係濫訴、浪費訴訟資源。再依兩造於本院000年度家親聲抗字第00號和解成立之內容,兩造應於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分事務所(以下簡稱○○基金會)規劃之偕同監督會面小組監督下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聲請人雖又主張勵馨基金會已無法執行系爭會面交往,故有改定會面交往方式之必要云云,並提出勵馨基金會函影本1件為證,惟據勵馨基金會主任表示,因聲請人之代理人余○○於會面交往日至基金會表達不滿,基金會評估余○○曾有對基金會不友善之行為,聲請人受余○○影響,與基金會之信任感已遭破壞,基金會不適合再協助會面交往等語(詳見調解卷第93頁),是聲請人前於和解成立後隨即反悔而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經本院裁定駁回確定後,以干擾○○基金會監督會面交往之方式,迫使○○基金會無法再協助監督會面交往,而遂行其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之目的,聲請人所為顯不可取,是聲請人無法順利與子女會面交往,實係可歸責於聲請人自身所致。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仍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且無法補正,本件聲請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日期:20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