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家親聲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親聲字第338號抗 告 人 甲○○ 住金門縣○○鎮○○路0段00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到院,惟未據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鎧安

裁判日期:202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