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調裁字第58號聲 請 人 彭○熙即吳○熙法定代理人 彭○慧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扶助律師)相 對 人 李○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推定生父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原裁定對於聲請程序費用部分未裁定,故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易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