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8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81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