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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婚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81號抗告人 即被 告 乙○○相對人 即原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4日本院111年度婚字第81號離婚等案件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就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終局裁判聲明不服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上訴程序。當事人僅就家事訴訟事件之終局判決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上訴程序。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僅就家事非訟事件之第一審終局裁定全部或一部聲明不服者,適用該家事非訟事件抗告程序,家事事件法第44條第1、2、3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諸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1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2年2月9日送達抗告人(112年1月30日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此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之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日期:2023-03-06